34.什么是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为了稳妥推出股指期货,保障股指期货市场平稳、规范和健康运行,中国证监会于2010年2月5日发布《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0]4号,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0年2月8日起施行。 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根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征和风险特征,区别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核心理念是通过有关制度安排,强化市场监管,督促期货公司审慎选择股指期货投资者,股指期货市场风险防范关口前移,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保护投资者权益,形成股指期货市场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有相关交易经历的“三有”投资者群体。 35.为什么要实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础性制度,是对投资者教育和保护投资者利益工作的深化,实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是从源头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与股票、债券相比,股指期货具有专业性强、杠杆高、风险大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参与者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较强的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不适合一般投资者广泛参与。充分对投资者进行股指期货风险教育的同时,通过设置适当的程序和要求,建立与产品风险特征相匹配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从源头上深化投资者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者盲目入市,真正做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保障股指期货顺利上市与平稳运行。股指期货在国际市场已经是一个成熟的金融产品,但在我国新兴加转轨的特定市场环境下,推出股指期货必须考虑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阶段,切实落实将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的原则。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形成良好的资本市场文化和培育成熟的投资者队伍。通过适当性制度的推行,有利于理性投资理念的形成,并逐步培育成熟的机构投资者队伍,更好地发挥其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 36.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制度体系是怎样的? 答:多层次、系统的制度规则体系是保障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落到实处的依据和关键。我们从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制定并形成了一整套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规则体系。 一是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原则要求,同时授权自律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是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制定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基本要求、程序、工作机制以及自律监管措施等。 三是中国期货业协会制定的《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和《股指期货交易特别风险揭示书》,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督促期货公司和从事IB业务的证券公司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37.股指期货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适当性制度标准外,还须满足哪些要求? 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除符合适当性制度标准外,还须满足实名制要求。《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规定,个人客户本人应当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亲自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资料,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应当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等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办理开户手续,单位客户代理人应出具单位客户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和其他开户证件。 期货公司和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证券公司依法核对客户身份,并保存客户的影像资料。 同时还应当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的规定,客户应以本人名义设立期货结算账户,其期货保证金的存取要通过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进行,并纳入统一的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体系,接受实时监控。 38.期货公司应当如何正确认识和执行投资者 适当性制度? 答:期货公司是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主要责任主体,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中金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有关规定,认真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并严格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二是建立并有效执行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明确客户开发人员、审核人员、服务人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是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 四是对投资者资金和交易经历严格把关、测试投资者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者开户申请材料; 五是应当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为客户保密; 六是应当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持续开展风险教育,加强客户交易行为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七是应当为客户提供合理的投诉渠道,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39.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监管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可以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是我国资本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金所、保证金监控中心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发挥监管协作机制优势。中金所和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对制度关键指标进行核查验证,确保关键指标的执行到位。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中金所分别从日常监管和自律管理的角度,加大监管力度及责任追究。中国期货业协会加强风险揭示,强化行业自律,切实增强会员公司制度执行的自觉性。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执行相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进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当根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40.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IB业务时应如何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答:取得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期货公司与证券公司应当建立IB业务的对接规则。证券公司应当按照《IB办法》、IB业务协议及联合办法等相关要求,向客户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审查客户开户资料,做好相关知识测试、综合评估和开户入金指导等工作,配合处理客户纠纷,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41.为保证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落实,监管部门和自律管理组织可以对开展IB业务的证券公司采取哪些监管措施? 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取得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反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IB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期货从业人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中国期货业协会可以处以训诫、公开谴责、暂停从业资格、撤销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 42.贯彻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需要提醒投资者自身注意哪些事项? 答:贯彻落实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投资者自身也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投资者要切实加强自身评估; (2)投资者要如实申报开户资料; (3)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4)交易所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及评价,既不构成投资建议,也不构成对投资者的获利保证。 43.中金所有关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则和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中金所制定了《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中金所制定的《实施办法》和《指引》的适用对象是相关期货公司会员和投资者。投资者包括自然人投资者、一般法人投资者和特殊法人投资者。特殊法人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中金所制定的《实施办法》和《指引》,评估投资者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各项要求,建立以了解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投资者应当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应当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担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中金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投资者应当根据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4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自然人投资者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资金门槛要求: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基础知识要求:客户须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并通过相关测试;期货公司不得为评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3)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要求: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10笔以上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4)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金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者进行审核外,还应当按照中金所制定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对投资者的基本情况、相关投资经历、财务状况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在70分以下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45.自然人投资者综合评估中基本情况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自然人投资者基本情况包括年龄与学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10分与5分,两项评分相加为投资者基本情况得分。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按照实名制开户的要求核实投资者身份和年龄。投资者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投资者提供的学历或者学位证明应当为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等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关于年龄的打分方法如下: 18-22(含)为1分;22-60(含)为10分;60-70(不含)为1分。 关于学历的打分方法如下: 硕士及以上为5分;本科为4分;大专以下为1分。 46.自然人投资者综合评估中投资经历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投资经历包括商品期货交易经历与证券交易经历两个方面,评估分值上限分别为20分与10分,两项评分较高者为投资经历得分。 投资者应提供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作为商品期货交易经历证明。 投资者应提供加盖相关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内的股票对账单作为证券交易经历证明。 47.自然人投资者综合评估中财务状况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当从投资者本人的金融类资产或者年收入等方面对其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分值上限为50分。 投资者可以提供本人的年收入证明文件或者近一个月内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文件作为财务状况证明。 投资者同时提供上述两类证明文件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分别评分后,取其最高得分作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得分,各项评分不得累加。 金融类资产打分方法:30万(含)以下1分;30万-50万(含)小于等于20分;50万-100万(含)小于等于40分;100万以上50分。 本人年收入打分方法:12万(含)以下1分;12万-20万(含)小于等于20分;20万-30万(含)小于等于40分;30万以上50分。 48.自然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中符合要求的金融类资产证明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期货权益及债券、黄金、理财产品(计划)等资产。对于符合金融资产特征的其他资产,期货公司会员应当在其制定的实施办法中明确其具体类型和证明材料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投资者提供的银行存款证明应当为加盖中国境内银行业务章的本外币定、活期存折、存单等证明文件。 (2)投资者提供的股票、基金、期货权益证明应当为加盖证券营业部专用章的对账单、加盖基金公司专用章的基金份额证明、加盖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交易结算单作为相关资产权益证明文件。 (3)投资者提供的债券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或者证券公司专用章的国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证明文件。 (4)投资者提供的黄金资产证明应当为加盖银行业务章的纸黄金证明文件。 (5)投资者提供的理财产品(计划)资产证明应当为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签署的相关协议或者由上述机构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49.自然人投资者财务状况评估中符合要求的本人年收入证明文件包括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提供的本人年收入证明应当为税务机关出具的收入纳税证明、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单或者其他收入证明。 投资者提供的税务机关的收入纳税证明应当为税务登记部门出具的最近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单。 投资者提供的工资流水单应当为银行出具的最近连续三个月以上的代发工资银行卡入账单、代发工资活期存折流水等证明文件。 投资者提供的其他收入证明应当为当前就职单位人事部门或者劳资部门出具的加盖公章的收入证明。 50.自然人投资者诚信状况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有诚信证明材料且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小于等于15分。 对于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应当根据情况在综合评估总分中扣减相应分数,扣减分数不设上限;不得为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会员应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查询投资者相关信息。 投资者可以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或者其他信用证明文件作为诚信记录的证明。 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5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一般法人投资者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1)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2)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3)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4)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通过相关测试; (5)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最近三年内10笔以上商品期货成交记录; (6)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金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他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52.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特殊法人投资者的要求有哪些? 答:在《实施办法》和《指引》中,特殊法人是指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须经过监管机构或主管机构批准才能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他法人。 除了符合一般的投资者评估标准外,期货公司只能为获得监管机关或主管机关批准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53.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可用资金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为投资者申请开立交易编码时,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前一交易日日终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投资者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以期货公司收取的保证金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54.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知识测试的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测试投资者是否具备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必备的知识水平。知识测试的参加人包括:对自然人来说就是投资者本人;对一般法人投资者来说,就是其指定下单人、结算单确认人、资金调拨人。 测试由期货公司会员根据中金所统一编制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试卷及答案通过中金所系统统一下发至期货公司会员。中金所更新测试试卷的,期货公司会员应当使用更新后的试卷对投资者进行测试。 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开发人员不得兼任开户知识测试人员。测试完成后,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对试卷进行评分。开户知识测试人员和投资者应当在测试试卷上签字。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测试得分低于80分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55.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交易经历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会员为自然人投资者和一般法人投资者向中金所申请开立交易编码,应当确认该投资者具备股指期货仿真交易经历或者商品期货交易经历。 以仿真交易经历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应从会员服务系统查询投资者仿真交易数据,是否满足申请交易编码前一交易日日终具有累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以商品期货交易经历申请开户的,期货公司应查看投资者提供的加盖相关期货公司结算专用章的最近三年商品期货交易结算单,且确认投资者具有至少10笔以上的成交记录。 56.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关于诚信状况评估的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会员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了解投资者诚信信息,结合投资者个人信用报告等信用证明文件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的信息,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 期货公司会员不得为证券、期货市场禁入者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中金所业务规则禁止从事股指期货交易和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57.一般法人投资者适当性评估中的特殊操作标准有哪些? 答:根据《实施办法》和《指引》的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应当查看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或距申请开户日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月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是否满足100万元的要求。 期货公司查看一般法人投资者提供加盖公章的股指期货相关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证明文件是否包括决策的主体与决策程序,操作流程应明确业务环节、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制衡机制。 责任编辑:陈智超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