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要求 2014年10月颁布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期货行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进行了总体性规定。该《办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建立执业规范和内部问责机制,了解客户的经济实力、专业知识、投资经历和风险偏好等情况,审慎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与评估结果相适应的产品或者服务。” 第二款:“期货公司应当向客户全面客观介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产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充分揭示风险,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向客户提供与交易相关的资料、信息,不得欺诈或者误导客户。” 第三款:“期货公司应充分了解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加强对客户的管理。” 目前,期货市场已经建立了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 (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该项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由中国证监会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中国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三个层面规则组成,具体为:中国证监会《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公司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管理规则(修订)》,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的《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协议指引》。这些制度主要从资金实力、期货知识、交易经历、综合评估等方面对投资者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制度 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七条提出“期货公司应当对客户适当性进行审慎评估”。为了配合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顺利推出,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同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制定了《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试行)》,从投资者身份识别、委托资金合法性要求、自然人投资者综合评估、投资者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等方面对期货公司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提出了要求。 另外,中国证监会目前正在整合证券、期货、基金行业的相关规定,建立证券期货市场统一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期货公司在开展业务过程中,要按照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的规定,进行投资者适当性评估。投资者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合期货公司开展适当性评估,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投资者特别需要注意的是,适当性评估结果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或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当遵守“买卖自负”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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