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规范、健康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控制资产管理业务风险,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则(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本程序要求,严格执行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建立健全本公司工作制度和流程,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为适当的投资者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条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应遵照本程序执行。 第四条 期货公司应当指导投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主动了解资产管理投资策略的风险收益特征,结合自身的经济实力、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自我评估,审慎决定是否参与资产管理业务。 第五条 期货公司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合格投资者标准;期货公司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要求 第一节 评估流程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估: (一) 对投资者身份进行识别; (二) 要求投资者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于单只 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300万元的个人除外); (三) 要求投资者承诺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 (四) 指导投资者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对其风险认识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五)确认投资者资产管理账户起始委托资金符合合同约定。 第二节 投资者身份识别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其他市场开户管理要求识别投资者身份,严格执行实名制管理要求。 第八条 期货公司应当验证投资者身份信息,审查投资者是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禁止参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不得作为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 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 第九条 期货公司应当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的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数据库和中国证监会网站等多种渠道查询投资者诚信信息。 期货公司应当对投资者的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对于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投资者,期货公司不得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三节 委托资产合法性要求 第十条 期货公司应当要求投资者提供委托资产来源及用途合法性书面承诺。 承诺书采用本程序中的标准格式,承诺委托资产不属于违反规定的公众集资,符合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与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确认该投资者初始认购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方可为其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第四节 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从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指导投资者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了解投资者所属行业、风险偏好、资金来源等情况,重点评估其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三条 自然人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应当由本人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委托期货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填写《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机构)》。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根据《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者调查问卷》的评估情况,向投资者推荐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投资策略和服务。 投资者选择的投资策略和服务明显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经期货公司提示后仍坚持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书面确认其投资意愿。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合同期满双方决定续约的,期货公司可以对投资者风险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重新评估,过往的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程序经中国期货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3日起发布实施。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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