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证监会对陶暘、傅湘南二人操纵“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40,444元,并处以2倍罚款,罚没款合计3,421,332元。同时因两人操纵不活跃期货合约价格的操纵手法,影响了胶合板期货品种价格发现功能的正常发挥,情节较为严重,证监会对两人分别给予3年和5年的期货市场禁止进入措施。 证监会认定,2014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31日,陶暘、傅湘南两人实际控制和利用“筑欣实业”等14个期货账户,通过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连续交易以及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等方式,操纵大连商品交易所“胶合板1502”期货合约价格,最终获利1,140,444元。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期货市场共同操纵案,其特点为:第一,利用的账户众多,涉及个人账户、法人账户以及基金特殊法人账户等。第二,采取多种操纵手法,两人共同操纵。第三,短时间内,利用大量资金集中操纵不活跃期货合约。陶暘和傅湘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所述的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操纵市场是当前资本市场典型、高发的违法行为,是证监会严厉打击的重点。期货市场操纵行为与证券市场操纵一样,均为通过不正当手段,营造虚假的市场供求关系和证券期货价格,扭曲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破坏市场交易秩序,严重损害其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的高效、公正和透明,我会将对此类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打击。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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