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行平仓是指当会员、客户违反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定时,交易所对其违持有的相关期货合约持仓予以平仓的强制措施。 原因 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会员或客户进行强行平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会员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当会员或客户因保证金比例调整或行情反向剧烈波动而出现账户资金余额小于零时,且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时,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有权对客户进行强制平仓直至账户资金余额大于零。一般规定时限内是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交易时间内。 2.持仓量超出其限仓规定的; 交易所为了控制市场风险,除套保头寸外,对会员及客户实行限仓制度。交易所根据不同期货品种的具体情况,分别确定每一品种每一月份合约的限仓数额;同时,某一月份合约在其交易过程中的不同阶段,分别适用不同的限仓数额,进入交割月份的合约限仓数额从严控制。 例如:上海期货交易所对螺纹钢期货合约的限仓规定,在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二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期间,当某一合约持仓量大于120万手时,对期货公司会员限仓比例为25%,对非期货公司会员的限仓比例为10%,对客户的限仓比例为5%。 进入交割月前第一月,限仓比例调整为期货公司会员为30000手,非期货公司为9000手,客户为3000手。而进入交割月份,限仓比例再度下调至期货公司会员为6000手,非期货公司为1800手,客户为600手。 交易所及期货公司根据不同时期的限仓比例和限额,对会员及客户进行限仓管理,若持仓超出限额,则对超出部分进行强行平仓。 3.进入交割月的自然人持仓; 由于国内商品期货实行实物交割制度,因此,自然人无法参与交割。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品交易所不允许自然人进入交割月。在交割月前一个月最后交易日,期货公司就会通知自然人客户进行平仓,若客户未自行平仓,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在进入交割月的第一个交易日对自然人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若进入交割月,自然人客户进行开仓交易的,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会通知客户进行平仓,若客户未及时自行处理,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其进行强行平仓。 4.相关品种持仓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倍数的; 上海期货交易所允许自然人客户进入交割月,但进入交割月后所有客户持仓需要调整为相应的整数倍,比如螺纹钢期货进入交割月后,需要将持仓调整为30手的整数倍。例如:若进入交割月,客户螺纹钢期货持仓为20手,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其持仓进行强行平仓;若进入交割月,客户螺纹钢期货持仓为40手,则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对其持仓进行强平仓至30手持仓。 5.因违规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的; 6.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7.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 执行原则 强行平仓先由会员自己执行,除交易所特别规定外,对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夜盘交易小节和第一节交易时间内;对未开设夜盘交易的品种,其时限为第一节交易时间内。若时限内会员未执行完毕,则由交易所强制执行。因结算准备金小于零而被要求强行平仓的,在保证金补足至最低结算准备金余额前,禁止相关会员的开仓交易。 1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上述第1、2、3、4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会员单位自行确定,只要强行平仓结果符合交易所规则即可。 (2)属上述第5、6、7项的强行平仓,其需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确定。 2.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头寸的确定 (1)属第1项的强行平仓,该会员所有客户按交易保证金等比例平仓原则进行强行平仓: 平仓比例 = 会员应追加交易保证金 /会员交易保证金总额×100% 客户应平仓释放交易保证金 = 该客户交易保证金总额×平仓比例 其客户需要强行平仓的头寸由交易所按先投机、后套期保值的原则;并按上一交易日闭市后合约总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先选择持仓量大的合约作为强行平仓的合约。 若多个会员需要强行平仓的,按追加保证金由大到小的顺序,先平需要追加保证金大的会员。 (2)属第2项的强行平仓:若既有投机持仓超仓也有保值持仓超仓,则按先投机持仓后保值持仓的顺序强行平仓。 若客户在多个期货公司会员处持有投机持仓,则按该客户投机持仓数量由大到小的顺序选择期货公司会员强行平仓。若多个客户投机持仓超仓,则按客户投机超仓数量由大到小顺序强行平仓。 (3)属第4、5、6、7项的强行平仓,强行平仓头寸由交易所根据涉及的会员和客户具体情况确定。 若会员同时满足第1、2、3项情况,交易所先按第2、3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再按第1项情况确定强行平仓头寸。 执行过程 1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2.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首先自行平仓,直至达到平仓要求。执行结果由交易所审核; (2)超过会员自行强行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直接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执行完毕后,由交易所记录执行结果存档; (4)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会员可以通过会员服务系统获得。 问题处理方式及责任归属 1.强行平仓的价格通过市场交易形成。 2.强行平仓执行过程中出现极端情况的处理方式 (1)因受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而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其剩余持仓头寸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平仓,仍按第三十五条原则执行,直至平仓完毕。 (2)如因价格涨跌停板或其他市场原因而无法在当日完成全部强行平仓的,交易所根据结算结果,对该会员作出相应的处理。 (3)由于价格涨跌停板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有关持仓的强行平仓只能延时完成的,而因此发生的亏损,仍由直接责任人承担;未能完成平仓的,该持仓持有者应当继续对此承担持仓责任或交割义务。 3.强行平仓的责任及盈亏归属 由会员单位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仍归直接责任人;由交易所执行的强行平仓产生的盈利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因强行平仓发生的亏损由直接责任人承担。 直接责任人是客户的,强行平仓后发生的亏损,由该客户开户所在期货公司会员先行承担后,自行向该客户追索。 资料来源 1.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2.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 3.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张文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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