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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锦秋:万科重组迷局 本案核心规则是什么?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6-20 09:03:50 来源:熊锦秋博客 作者:熊锦秋

2016年6月17日万科召开董事会,投票表决万科引入深圳地铁重组预案,万科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地铁集团持有的前海国际100%股权,亲自出席及授权出席的董事11名(全员出席),其中有1位董事由于利益关联回避表决。会议审议了涉及重组方面的13项子议案,但在“标的资产的预估值、定价原则及支付方式”等8项子议案表决中,来自华润的3位董事投了反对票。不过,公司公告的法律意见书称前述议案已由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据报道华润认为议案赞成票数并未超过三分之二、议案并未通过。


华润对重组引入深圳地铁集团原则上并不反对,其在“标的资产和交易对方”等议案中投了赞成票,华润认为万科并无必要发行新股,如需发行新股也应考虑现有股东参与的权利,避免大幅度摊薄现有股东权益,建议万科通过债权融资用现金支付本次交易对价。


有位独立董事表示其亲自考察过,觉得这次并购买的不是资产,而是万科的未来;另一位独立董事认为“如果地铁资产无法注入,那么华润有什么优质资产可以帮助万科的发展,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呢?”有业内人士则表示,如果华润只是为了保持大股东地位才反对这次重组,那么只能说这家央企“任性”,完全不顾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笔者对上述观点难以苟同。万科推动并购,是管理层为了应对“民营企业”突然大规模举牌而走出的一步棋,是为了找新老板或大股东,有一定“急就”成分。深圳地铁与万科合作,或许可以擦出各种意想不到的火花,但到底结果是好是坏,只有时间才能做出检验、时间才是唯一有资格评判的大师,其余的都只是或对或错的个人预测,有的甚至可能错的离谱。


谁也不能主观武断万科并购深圳地铁所属公司就是好买卖或坏买卖,更不能将华润否决重组与“任性”、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等挂上钩。从大的方面讲,基于此前上市公司重组一些案例教训,上市公司对重大重组方面的信息披露,不宜再过度渲染其好处,而应更多披露其风险,这似乎也是目前监管部门对重大重组的监管导向。从小的方面讲,之前万科的长足发展以及股价暴涨,或非并购之功;即使否决本次并购,如果万科管理层真正过得硬,也同样会趟过千难万阻、取得好的经营业绩。以一次并购来决定公司发展未来,未免有点小题大做、危言耸听;若以并购成败来决定股价涨跌,难道之前股价有透支充分、现在需要制造朦胧题材来支撑股价?


有人认为华润否决并购是基于自己目的,但笔者认为,在本案中,上市公司其他股东、包括董监高,又何尝不是各有所图?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常设机构,董事作为股东利益代言人,任何董事为自己所代表的股东代言,不应过多指责,关键是要符合游戏规则。


那本案核心游戏规则是什么?是董事会表决通过所需的赞成票数比例。《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不过,万科公司章程(A+H)第137条规定董事会行使十八项职权,第七项职权为“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方案”,最后落款规定第(七)项等必须由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同意。值得注意的是,此处表述是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并非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


也就是说,若按《公司法》,董事会通过议案只需超过半数董事投赞成票(6票及以上);若按万科公司章程,则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投赞成票(11×2/3=8票及以上)才算通过。万科认为董事会议案获得通过,等于按《公司法》来操作,没有顾及公司章程。


按不少法律人士的观点,《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的结合,只要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范,章程就是有效的;具体到表决比例,只要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等于或高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比例,则章程的规定是无效的。笔者对此观点比较认同,也就是说,万科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表决特殊事项时需要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才算通过,这个时候或应选择遵循公司章程。


当然,本案由于有一位董事主动认为存在利益关联而回避表决,这个董事是否应该计入“董事会成员的总数”,这个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由此上面的计算推理就可能有一定变化,可能导致支持目前万科公告的局面。但不管怎样,笔者认为一直以来万科都是A股上市公司的治理楷模,此次万科董事会公告应该在咨询各方面专家的意见、仔细斟酌之后再发布,不能不顾各方争议武断发布,这可能导致法律方面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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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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