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能够在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资,也就是通过让别人购买自己公司股票的方法获得资金,靠的是什么?最主要的就是信用,也就是它通过《招股说明书》等正式文件向投资者展现的公司状况与发展前景。如果投资者相信这是真实的,并且予以认同,那么就会引来投资。特别对于那些财务投资者来说,表面上是买了公司股票,但实际上却是在押注公司的信誉。只要公司是有信誉的,那么投资风险也就集中在了宏观环境与经营上,在公司管制与治理方面则可以认为是基本能够过关了。 但是,如果上市公司不讲信用呢?从广义来说,这种失信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不完整、虚构经营数据、违反承诺以及公司运行中存在其它违规违法行为等。而从狭义来说,则主要是指信息造假和不履行承诺。按道理来说,这种状况即便是在非公众公司中也是不能被允许的,再发生在上市公司中,则更不能想象。毕竟,由于公司的失信行为,客观上是表明了公司的实际状况与当初的描述存在差异,而这就使得投资者原先入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在理论上投资者是可以要求公司退股,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另外,从监管的角度来说,也是因为公司失信,事实上它已经出现了不适合上市的因素,因此是应该考虑让其退市的。否则,企业即便失信仍然可以继续混迹于上市公司的行列之中,那么这实际上是在发出一种很负面的信号,也就是违规是能够得益的,这客观上就成为对失信行为的奖励,最终起到的是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 在以往的退市条例中,只有公司连续三年亏损,或者长期不能披露公司报表,才会被退市。至于公司存在失信行为等,被揭露出来后,最多也就是遭到交易所的谴责,而公司本身的上市地位并不会受到影响。这其中最典型的万福生科,当年它通过虚构利润的方式,欺诈上市,这是十分严重的失信行为。但问题暴露后,虽然公司高管受到刑事处理,但股市只是被罚款50万元,其上市资格得以保留。这一事件被媒体曝光后,舆论大哗。如此没有诚信的公司,居然还能够继续上市,这不是直接在挑战证券市场的诚信基础吗?也就在这一事件后,有关方面抓紧了对退市制度的修改,其中很重要的调整就是规定凡是公司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话,可以强制退市。就在不久前,在信息披露上有着严重违规行为的ST博元,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而此刻,人们还在关注的是,某央企当初承诺5年内完成产业整合,消除与同一控制人下属的另外一家企业的同业竞争。但现在时间已到,这家央企大言不惭地宣布将推迟整合,当年的承诺就这样被撕毁了。这样的企业,它是否还具备作为上市的基本要求呢?如果不具备的话,是否应该予以退市呢?如果它可以不退市,那么其它公司也违反承诺的话,能否同样也继续上市呢?还有一家创业板公司,上市不久就被揭露存在虚假陈述,而且涉及到上市资料的真实性。对于这家原本不应该获得上市资格的公司,现在看来无疑因为失信而不应该再上市了,那么它的上市地位要不要被保留呢? 我们认为,新的退市条例应该得到严格的执行,对于那些失信的公司,只要其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明显的损害,并且构成了误导,那么除了公司应该作出赔偿、相关责任人员要受到处罚之外,公司的中介机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公司原则上也应该予以退市。治市当用重典,只有作出严厉的处罚,才能惩治失信者,让公司成为真正有信用、值得信赖的企业,这样投资者才会有信心,市场才能够平稳运行。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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