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直说,“创业板单独层次”一直都还没有走上过A股市场的前台。不过,近期,这个不曾走上过前台的“创业板单独层次”似乎开始蠢蠢欲动了。根据深圳市近期出台的《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件,深圳市鼓励企业通过上市、再融资、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利用深交所创业板设立的单独层次,支持深圳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 深圳市试图利用创业板单独层次来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这个消息令不少投资者感到吃惊。它至少透露出两个方面的信息:一是深交所还在鼓捣“创业板单独层次”事宜;二是深圳市将支持其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单独层次上市融资。在上交所战略新兴板事宜目前已被搁置的情况下,这两条透露出来的信息都是不合时宜的。 “创业板单独层次”的提出实际上是沪深交易所之间不良竞争的产物。而之所以说是“不良竞争”,无非是两个交易所之间的“发股竞赛”而已。作为沪深交易所来说,二者之间的竞争是客观存在的,面对深市创业板推出后,深交所所占据的明显竞争优势,上交所方面不甘示弱,积极筹备战略新兴板事宜。而深交所方面为了对抗战略新兴板开设可能带来的竞争压力,所以便有了“创业板单独层次”的构想。因此,“创业板单独层次”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沪深交易所竞争的需要。 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这种竞争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因为在今年“两会”通过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中,“设立战略新兴产业板”的内容被删除。而证监会方面对这个问题的表态也只是“还要做深入研究论证”。因此至少在“十三五”期间,战略新兴板的设立问题是被搁置了。在这种情况下,深市方面也应将开设创业板单独层次的事情搁置起来,而不应在沪深交易所之间再度挑起“发股竞赛”这种恶性竞争。 而且在目前《证券法》修订进程缓慢,注册制改革暂时搁浅的背景下,“创业板单独层次”的设立也得不到制度上的支持。毕竟目前创业板的上市门槛设置是不支持亏损企业上市的。目前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如果不能从《证券法》的层面对企业上市条件进行修改,“创业板单独层次”的出台是根本不可能的。 更何况让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也与创业板的退市制度相抵触。根据现行的退市制度,创业板公司连续三年亏损直接退市。而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或许在上市前就已经连续亏损三年了。如此一来,是让亏损三年的企业退市后再直接上市呢?还是让亏损三年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后又马上退市呢? 并且从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角度来说,创业板也不该去抢夺本应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正是新三板接纳的对象,创业板根本没必要去跟新三板抢公司。何况只是让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到“创业板单独层次”上市也有违“三公”原则,凭什么其他行业的亏损公司就不能来上市呢?难道说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比其他行业的企业更重要吗?更何况亏损中的互联网公司其实就是烧钱公司,更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再进一步说,本来现在很多盈利的企业还在排队上市,创业板尚且安排不过来,又有什么必要去接纳亏损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呢? 因此,不论从哪一个角度,创业板都没有必要再鼓捣“单独层次”了。中国股市不能总是为融资服务,是该考虑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时候了。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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