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之外,京基集团与康达尔管理层之间的“攻防战”愈演愈烈。 “迟到”近一周,京基集团6月21日早间披露回复深交所于6月6日下发的关注函,京基承认林志账户组中部分自然人确为(曾经为)京基集团下属企业员工,但不受京基集团控制。 而康达尔6月21日晚间披露了就林志、京基集团、王东河与公司决议纠纷一案进展,法院一审判决康达尔董事会勒令京基退股等相关决议无效。康达尔称,法院判决错误,将提起上诉。 因康达尔披露了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股票自2016年6月22日开市起复牌。截至今年5月4日,京基累计持有康达尔股份已经升至31%,而华超投资持股比例为31.66%,二者的持股比例仅有0.66%的距离。 京基挤牙膏式回复关注函 6月7日,康达尔控股股东华超投资向董事会提供证据,对京基此前披露的林志等12个账户自然人真实身份提出质疑。随后,深交所就同一事项再次对京基集团、林志下发关注函。 6月21日早间,京基回复深交所问询函。公告中显示,京基方面承认刘彬彬、谭帝土就职于京基集团,此外,温敏、陈浩南、杨开金也都曾在京基集团下属企业任职。其中,刘彬彬为深圳市京基百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人力行政中心总经理,谭帝土则为公司员工。温敏、陈浩南和杨开金3人的任职期限分别止于2012年、2011年和2015年6月。京基集团表示,相关账户买卖康达尔股票的资金并不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京基集团,相关账户买卖股票不受京基集团控制。 深交所还问及,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而后又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真实原因和目的。 京基集团回复表示,因看好康达尔的投资前景,公司于2015年8月开始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系统增持康达尔股票。2015年8月31日,京基集团股东会决议同意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并同意京基集团后续根据市场行情和康达尔发展情况进一步确定对康达尔的投资计划。 在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后,基于京基集团对康达尔的持续看好和整体投资战略考量,经股东一致同意,京基集团通过深交所大宗交易方式陆续受让林志实际控制的康达尔股份以及王东河所持有的康达尔股份。 鉴于林志、王东河均不再持有康达尔任何股份,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于今年2月解除了一致行动关系。京基集团表示,与林志、王东河达成一致行动关系是出于自身的投资决策考量,符合商业惯例。其后的解除则是因为林志、王东河均不再持有康达尔股份,一致行动的前提已经不复存在,因此没有刻意规避《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康达尔不服一审判决 康达尔6月17日收到福田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限制股东京基集团表决权、股票处分权、收益权以及继续购买股票交易权的决议无效。 2015年8月31日,京基集团与林志、王东河等14名自然人股东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由此,京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持有康达尔24.74%的股权,股权占比直逼大股东华超投资。 2015年11月26日,康达尔董事会作出决议,要求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5%以下;在改正其违法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等。 随后2015年12月4日,京基、林志、王东河一纸诉讼将康达尔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决议因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福田区法院今年两次开庭,最终判决,康达尔董事会作出的林志、京基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改正行为前不得对其持有公司股份行使表决权”、“将其违法所得(即违法增持公司股票及减持该股票所获得的收益)上交上市公司”、“改正其违法行为,将合计持有的公司股票减持至合计持有比例 5%以下”、“不具备收购上市公司主体资格”四项决议无效。 同时,法院在判决书中提出,京基要求法院确认董事会决议中授权公司等对有关违法行为提起诉讼的决议内容无效,该部分决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驳回。 对此,康达尔在公告中称,法院判决书判项第一至四项中的“决议事项”并不是董事会会议决议的事项,法院以董事会并未作出过的“决议事项”作为决议事项进行判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错误。公司将提起上诉。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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