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汽轿车回复了深交所关注函,称经过律师鉴证,中小股东(以深圳明曜投资为征集人)提出的临时提案因提案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不足3%,不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是为无效提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月16日,明曜投资作为征集人,获得了持有一汽轿车股票比例超过3%的中小股东的授权,向一汽轿车以电子邮件、邮寄和现场送达的方式成功提交了临时提案。一汽轿车聘请律师临时提案及相关材料逐一进行核查并进行鉴证,发现明曜投资临时提案所附112位股东的授权文件中有108位股东的授权文件均为复印件,无法确认其真实性;这是其认为临时提案无效的原因。 不过据报道,明曜投资16日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邮寄和现场送达三种,现场送达的资料包括108位股东授权文件的复印件,电子邮件中则包含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的扫描件。一汽轿车公司方面认为股东授权文件的复印件没有法律效力,另外可能对股东以电子邮件提交提案的方式也不认同、或者认为股东授权委托书的扫描件也没有法律效力。 股东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扫描件,这些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对于复印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明确列举了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五种情形,其中第(四)项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一般法院对复印件只是考虑使用,当然若诉讼对方对此无异议,复印件的效力可以认可。对于扫描件,有观点认为这属于电子图片,从技术上也可以篡改,除非对方认可,否则也需要其他证据辅证。 本案的真正焦点,在于目前对于股东征集投票权还没有现实可行的操作细则,对征集投票权程序、文件的法律效力等各方面缺乏详细规定,这是导致本案各方争执的一个主要原因。 《公司法》第102条规定了股东提案权制度,“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对于中小股东而言,单个股东持股很难超过公司百分之三股份,为此,中小股东要维护自身权益,唯有相互联合起来,由某个中小股东充当召集人、征集其它股东投票权,从而达到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的门槛,以此拥有提案权。 但目前征集投票权具体规则还比较空白,只是《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10条有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但何谓“有关条件的股东”,什么股东才有资格作为征集人,目前还没有具体规定;另外监管部门还没有颁布征集投票制度的操作细则,只是深圳证券监管办曾经有个《上市公司征集投票权操作指引》,该文件内容还比较简陋,且仅为地方指导性文件,对全国上市公司还缺乏约束力和指导性。 要规范征集投票权制度,防止要有关各方出现不必要的争执,笔者建议尽快出台有关文件,明确征集投票权制度的具体操作细则,指引市场各方行为。 首先,要对征集人的资格做出限制。征集者如果是股东,其持股比例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比如我国台湾地区规定为五万股以上)、其持股必须直到股东大会召开完成。这样做是为了防止投机或其它恶意行为。目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俗称“投服中心”)已持有三个试点地区493家上市公司100股股票,可规定其自然拥有征集人资格,毕竟其主要职责就包括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 其次,明确征集投票权制度的信息披露机制。要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序,征集人应该严格按照程序向证监会进行报审。征集人应准确及时披露与代理权征集有关的信息,这对被征集人做出是否接受征集的决策很重要,为此还需明确信息披露的标准和范围。 其三,完善征集授权委托书制度。征集人征集其他股东的投票授权,需要获取授权委托书,如果需要委托书的纸质文件,就需要通过快递等方式,很不方便,搞丢了的话还可能失去授权。建议开发电子授权系统,股民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将自己的投票权授予征集人使用。 其四,规范征集人的行为。应规定如果征集者以金钱等有偿方式换取其它股东投票权,将被认为是非法。要对代理投票的期限进行限制,禁止设定不可撤销的投票代理权。要对征集人违反法规行为明确相应罚则,打击征集投票权中造假行为等。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及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一切有关本文涉及上市公司的准确信息,请以交易所公告为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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