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梅7月10日晚间公告,公司7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编号为沪证监决【2016】43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经查发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喀什中盛创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喀什中盛”)于 2012 年与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集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受让辅仁集团持有的河南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宋河酒业”)5%的股份。根据该《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如果宋河酒业在相关股份转让完成三年内( 2015 年 12月 18 日前)未能完成公开发行上市,喀什中盛有权要求辅仁集团回购该5%股份,回购价格为转让价格(1.35 亿元)及每年12%的固定利息。2013 年,喀什中盛成为*ST新梅全资子公司,公司 2013 年 6 月 8 日公告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补充公告》对回购事项进行了披露。 2014 年 12 月,喀什中盛与辅仁集团、河南辅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辅仁控股”)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股份转让协议》项下由辅仁集团承担的全部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回购义务等)以及享有的全部权利转由辅仁控股承担与享受,辅仁集团同意就上述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全资子公司后,辅仁集团上述全部义务的连带责任自动解除。 2015 年 12 月 31 日,辅仁集团成为辅仁控股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监管局指出,对上述《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情况,*ST新梅未能及时披露,直到 2016年 4 月 1 日公告的《涉及仲裁公告》才披露相关事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公司予以警示,公司应切实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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