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股票投资 >> 股票专家

熊锦秋:投资者且莫充当重大违法股票接盘侠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7-12 11:56:46 来源:熊锦秋博客 作者:熊锦秋

证监会将对欣泰电气欺诈上市一事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且创业板无重新上市安排,欣泰电气将面临连续多个跌停,部分投资者将损失惨重。


兴业证券拟设立总额为5.5亿元的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赔偿范围为自虚假陈述实施日起至揭露日或更正日之前买入欣泰电气股票,且在揭露日或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欣泰电气股票或者因持续持有欣泰电气股票,扣除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存在亏损的。按照赔付预案,投资者在造假揭露日(即欣泰电气发布被立案调查公告日)后买入股票的,是没有资格获得赔偿的,只能任由持股贬值。比如私募创势翔截止2016年4月20日累计持有欣泰电气10.00%股份,由于其在揭露日之后买入,不属于兴业证券规定的补偿对象。而即使有资格获得赔偿的投资者,由于要扣除市场风险因素,能够拿到的补偿估计也会有限。


早在2015年7月15日,欣泰电气公告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虽然公司没有披露具体事因,但给出的涉嫌方向是“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并按规定给出如果“涉嫌欺诈发行或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有被暂停上市的风险。不过有些投资者对此并不以为然,其此后的走势基本与股市大势同步起伏,欣泰电气股票走势基本没有受到被立案调查的影响。如果市场能够充分识别和防范风险,那么在2015年7月15日之后欣泰电气的股价就应尽快回归内在价值、甚至归零,然而一些投资者漠视风险、生生把欣泰电气股价托举住,等于这些投资者为兴业证券以及欣泰电气帮了一个大忙,使得它们可以更少向有资格获得赔偿的投资者支付赔偿,因为兴业证券们补偿的只是剔除市场风险后投资者的差价等损失;而2015年7月15日之后买入的投资者自己又得不到补偿,纯粹是舍己为人的“接盘侠”、“冤大头”。


由此给普通投资者带来一个重要启示,一旦证监会对某个上市公司立案,投资者千万不要跟苍蝇似的围着一块臭肉转,而是应该尽量规避、躲的远远的,对于原来持股投资者能及时处理的也要及时处理,因为问题公司一旦退市,投资者有倾家荡产之风险。再从大处讲,此次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被强制退市,彰显证监会依法、从严、全面监管的决心,A股市场走在正本清源的正确轨道上,但严格监管也会由此给市场带来阵痛,一些垃圾股将逐渐走上价值回归之路,当然另一方面一些绩优股也将获得追捧和应有估值,投资者理应尽快适应A股市场新形势,摒弃投机观念,一个可以踏踏实实做价值投资的好时代正在来临。


当然,从完善监管方面讲,本案也带来不少启示。首先,要让投资者及时鉴别重大违法公司被强制退市的风险,笔者认为,监管部门在对上市公司下发立案调查通知书的时候,不如更为细致提示公司涉嫌违法违规的方向,尤其可能涉嫌重大违法(包括欺诈发行以及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时更需提示,毕竟要立案调查应该已经有些可疑线索。当然以涉嫌重大违法为由对上市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由此可能导致公司股价暴跌,但在调查之后将来证监会却未必会认定上市公司构成重大违法,由此可能导致上市公司股价大幅反弹,这个做法也有一定副作用;但若不细致提示调查方向,投资者蒙在鼓里,且有些上市公司因为其他原因而被立案调查,其股价同样可能遭受暴跌之苦。两害相权取其轻,笔者还是认为证监会应该更为细致提示上市公司涉嫌违法违规方向。


其次,建议一旦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资产重组、股票增发等资本运作就应该全部自动叫停。按《上市公司重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管正被立案调查等情形,上市公司不得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欣泰电气在2015年7月15日被立案调查之后,2015年7月17日欣泰电气发布《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等公告,也就是说希望未来证实没有违法、还是可以重组。但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运作资产重组的信息,显然会影响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退市风险的识别,因此,只要被立案调查,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理应自动停止,待将来查清楚之后再来运作也不迟,当然这要求证监会进一步提升执法效率。


其三,应彻底废除重新上市制度。目前创业板没有重新上市制度,这样一旦公司终止上市就不可能再僵尸复活;但主板和中小板却仍然保留重新上市制度,这将使得垃圾股投机难以从根本上禁绝,建议主板、中小板理应全部废除重新上市制度。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及观点仅供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一切有关本文涉及上市公司的准确信息,请以交易所公告为准。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责任编辑:陈智超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