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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合力解决证券期货纠纷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07-18 08:09:31 来源:中国资本证券网 作者:朱宝琛

经过近三年的实践探索和论证,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确定在全国36个地区,相应级别人民法院和8家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作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组织试点单位,中证协等机构将如何调节纠纷?又有哪些经验值得分享?业内专家对此又有什么看法?本报记者近日进行了深入采访。


中证协:


促进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建设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由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导、地方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协作配合、会员单位积极参与的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已基本建立,实践中取得了积极成效。


从2013年起到2016年5月底,证券业协会和地方协会共受理了3730起证券纠纷调解申请,成功化解了3271起纠纷,约占证监会系统纠纷调解总数的四分之三,发挥了证券行业纠纷化解主渠道的作用。当前证券纠纷行业化解机制具有以下四个突出特点:一是全国协调联动的证券纠纷调解组织;二是“三位一体”的证券纠纷化解机制;三是长效稳健的证券纠纷调解保障体系;四是尝试建立“三个对接”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的有关要求,联合地方协会共同推进与试点地区法院的诉调对接工作,持续通过培训交流等方式提高调解工作人员、调解员和经营机构投诉处理人员的专业水平,在各级法院的支持下,促进证券行业多元化解机制专业化和规范化发展,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市场平稳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投服中心:


建设专业权威调解中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全国部分地区联合开展建立健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等8家单位作为首批合格诉调对接试点调解组织,在证券期货领域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投资者服务中心设立以来,积极落实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建设任务,大力开展纠纷调解工作。截至今年5月底,接受当事人申请、证监会系统转办和法院委托等,受理纠纷231件,调解成功216件,调解成功率达95%,投资者获赔2426万元。调解中心的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是构建全国性、全市场调解网络;二是探索新型专业调解之路;三是大力开展投资者与上市公司的纠纷调解,填补了该领域空白,有力配合了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四是先行开展诉调对接为纠纷调解提供效力保障。


投服中心负责人表示,投资者服务中心将以“申请便捷、程序简化、专业权威、效力保证”为目标,建设形成专业权威的全国证券期货纠纷调解中心:开通运行网站纠纷在线受理平台,打造全市场纠纷受理调处中心;探索完善小额裁决、专家委员会等制度,打造调解创新中心;做大做强专家调解员队伍,打造调解人才中心;完善流程管理和考核评估,打造调解质量控制中心;加强案例总结和工作宣传引导,建设调解宣传中心,开创纠纷调解工作新局面。


深圳调解中心成立三年


调解成效显著


深圳调解中心自2013年9月正式运作以来,作用不断发挥,效果彰显。


截至2016年4月份,接受涉及上市公司及证券、期货、基金交易纠纷在内的各类咨询共计1000余宗;正式受理调解案件为173宗,其中,2013年试水3宗,全部调成;2014年85宗,除法院委托调解的上市公司虚假陈述71宗案,因当事双方分歧过大,转回法院继续审理外,其余14宗全部调解成功。


2015年下半年以来,融资融券、股权质押业务引致的平仓纠纷,分级基金因股市波动估值下折引致的纠纷明显增多,调解中心正式受理纠纷调解申请67宗,已结案件58宗,有48宗达成和解,调解成功率达83%。2016年千4个月受理28宗,截至5月10日,已调解完成18宗,调成12宗,其余10宗正在调解过程中。


另据统计,向深圳调解中心提出诉求咨询的数量逐年上升,且深圳以外地区的占比超过70%,表明该调解中心在全国资本市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日趋扩大。实践证明,调解中心以其优势和特色,得到越来越多投资者和市场机构的认可。


深圳调解中心除了对中小投资者不收取费用,体现公益性并注重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外,还在日常工作中体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注重独立性,二是强调专业性,三是发挥主动性,四是探索国际性,五是突出可执行性。


鉴于资本市场纠纷的跨地域性特点,为降低异地当事人的纠纷解决成本,调解中心还开发了“在线申请”系统实现网上递交调解申请材料,并借助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全国主要城市的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实现当事人及调解员就近在当地通过视频参与远程调解。


下一步,调解中心将按照《通知》要求,本着“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加大调解工作力度,通过投资者服务微信公众号、典型案例总结等继续做好推介宣教等,履行好保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人民大学教授:


调解机制有八个创新亮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东表示,《通知》规定的纠纷调解机制有八个方面的创新亮点。


第一,调解工作对投资者不收取任何费用。一方面,这充分考虑中小投资者的经济基础,是真正的惠民政策,另一方面,这也促使和鼓励中小投资者运用调解机制快速有效的解决纠纷。


第二,建立了专职或专家调解员制度。证券、期货、基金等纠纷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一般的调解员难以应对这些专业的纠纷,《通知》充分考虑了这一特性,使得调解工作能够更加专业高效的进行。


第三,受理范围更为广泛。这使得这一机制的应用范围囊括了任何主体之间的纠纷,对于有效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之下,既为投资者和相关证券市场主体提供一条便捷、迅速处理纠纷的渠道,也不影响现有相关司法机关、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的职责履行,有利于证券调解工作能够顺利快速高效地开展。


第五,调解方式的灵活创新。运用这些现代化手段,不仅使得纠纷的解决更为方便,而且也减少了解决纠纷的成本,是调解机制与现代化技术手段有机结合的典范。


第六,明确调解工作不得久调不决。调解机制相比于诉讼的优势之一在于调解的周期较短,保证了调解工作的高效迅速。《通知》虽然未明确规定调解的期限,但明确提出提高调解工作效率的原则,避免调解机制沦为一项耗时耗力的机制。


第七,明确了多项诉调对接机制,这使得调解机制的成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避免调解机制沦为一项无用而耗时的制度,真正发挥调解机制对采用诉讼程序解决证券纠纷的补充作用。


第八,明确了投资者在启动调解机制时的主动权。


他同时提出,目前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实践中亦有美中不足之处,还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可以借鉴国际上开始广泛开展的FOS(金融申诉专员服务)制度,以调解与裁定相结合的方式来解决投资者与金融机构之间的纠纷,为投资者提供了独立且费用相适合的途径。

责任编辑:陈智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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