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募集新规《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7月15日正式实施,引发市场关注。分析认为,新规旨在铲除违规募集等行业“毒瘤”,将强化对私募机构的自律规范,加速行业优胜劣汰,从而更好保护投资者利益。 我国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实施两年来,资产管理规模不断扩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6月底,基金业协会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24094家,已备案私募基金32355只,认缴规模6.83万亿元。 私募行业迅速发展的同时,“小而乱”问题突出。截至6月底,管理规模在20亿至50亿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67家,管理规模在50亿至100亿元的134家,管理规模100亿元以上的117家。 从数据看,九成以上都是中小私募管理人,管理规模均不足20亿元,此为“小”。 私募基金募集新规对症下药,涵盖九大要点,明确了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 具体来看,一是明确募集主体需取得基金销售资格;二是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甄别责任;三是募集专用账户需签订监督协议;四是不得公开宣传私募产品和业绩;五是产品宣传面对特定对象;六是出具合格投资者证明;七是投资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八是给予不少于24小时的投资冷静期;九是由非募集人员履行回访程序。 业内人士认为,私募行业经过前两年粗放式发展后,出现不少乱象,加强监管和逐步规范是必然趋势。新规确立了私募募集行为标准、规划了行业募集行为路径、厘清了私募基金与各种非法集资的界限,为私募基金行业正名。 由于私募管理人只能销售其自主发行的基金产品,还需对投资者风险能力进行问卷调查评估、募集流程中增加冷静期和回访制度等,许多无法满足要求的私募机构只能退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表示,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魔咒至关重要,基金业协会将扶优限劣,引导私募基金行业诚实守信,赢得社会和资本市场认可。 责任编辑:韩奕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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