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是一个高风险的资本市场,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不断完善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框架与制度是新三板市场化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完善监管制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首先,须把监管政策与制度安排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加大监管力度。目前,对新三板进行监管的主要政策和法律依据是证监会颁布实施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股转系统”自行制定的信息披露准则等。 但这些监管政策只是部门规章和业务细则,监督力度远远不够,增加了新三板的系统性风险,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为切实有效保护投资人利益,构建一个市场化、持续发展的资本市场,须把监管政策上升到国家法律层面。 一个可供考虑和选择的方案是修改《证券法》,把对证券场外市场的监管,纳入整个资本市场监管体系。另外一个可供选择的路径是,基于新三板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里的重要作用,考虑针对新三板的监管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特别强调的是,在交易所市场提倡多年,但一直没有付诸行动的集体诉讼制度应该在新三板试行,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其次,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以自律监管为主的监管制度与框架。目前在新三板的自律监管框架中,证监会出台相关监管政策,由“股转系统”进行一线监管,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性组织,没有在其自律性监管框架中充分发挥作用。 新三板目前监管框架的主要弊端在于,“股转系统”集市场运行、业务运行与自律监管三位一体。一方面缺乏公正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监管资源不足以及监管经验不够丰富。可以借鉴美国NASDAQ的监管经验,NASDAQ并不履行一线监管职能,由SEC授权给FINRA(自律组织金融业监管局)进行一线监管,而SEC自身则对此进行检查,并同时处理特定案件。美国NASDAQ监管经验表明,证券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因其独立性和公正性,在监管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新三板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是要实行差别化信息披露。随着市场分层制度的实施,目前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跟不上市场发展需要。市场分层的本质在于风险分层与监管差别化管理。因此,根据不同层级制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二是信息披露内容方面应更加全面清晰。如信息披露不仅包括挂牌公司,也包括做市商的信息披露;不仅包括首次挂牌信息披露,也要包括持续信息披露;三是完善做市商信息披露制度。从做市商交易成交报告制度入手,加强做市商信息披露的监管,推动做市商完整、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规避其交易“抢跑”和通过联手垄断价格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等道德风险行为;四是建立并完善信息披露法律责任体系。明确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和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增加违规披露成本。 责任编辑:陈智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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