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毕业生小周入职西城区金融街(000402)上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双方约定单位为其办理北京户口,小周需工作满5年,否则要交赔偿金。小周提前离职后,向单位交纳了6万元赔偿金。此后小周提起仲裁要求返还。西城仲裁委支持了小周的诉求。银河证券不服起诉至法院。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周确实给银河证券造成了损失,判决银河证券无须向小周返还6万元赔偿金。 案情 在京落户后离职 赔偿单位6万 2012年6月1日,清华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周应聘到西城区金融街银河证券工作,单位承诺给其办理进京落户指标及手续,小周需签订《承诺书》,承诺自户口进京5年内不会主动辞职,如违约赔偿公司损失10万元。此金额按实际履行年限,以每年20%的比例逐年递减。 此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小周担任该公司衍生产品部助理副总经理职务。 2012年11月9日,小周落户西城区。在合同没到期的情况下,2014年6月,小周提出离职。银河证券依据《承诺书》,通知其支付离职赔偿金6万元。 小周交了6万元后,向西城劳动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单位返还。 2015年6月2日,西城仲裁委裁决支持了小周的诉求。银河证券不服,将小周起诉至法院。 诉讼 银河证券:提前离职给单位造成损失 银河证券起诉称,小周签订《承诺书》并支付6万元赔偿金,是他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受法律保护。小周在单位工作2年便主动离职,是在承诺单位服务期内提前离职,给单位造成了大量的经济损失,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单位有权获得赔偿。 根据人力资源会计理论制作的《员工离职损益分析》显示,公司在小周在职期间将其作为重点员工培养,投入薪酬成本、培训成本、办公场所成本69.13万元。小周突然提前辞职,对公司造成离职成本、解体员工招聘成本、效率损失共13.96万元。小周入职时是没有任何工作经验的学生,初期尚无法完全履行职责。 一般来讲,新员工在入职满18个月后才逐渐达到正常员工的产出水平,那么截至小周离职,他仅为公司正常工作了半年。经核算,其在职期间产出价值为50.86万元,提前离职单位直接经济损失至少在18.26万元,远高于他支付的6万元赔偿金。如果小周在职5年,他的产出会大于公司投入。 银河证券认为,根据最高法、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应予以支持。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银河证券请求法院改判仲裁委决定,不向小周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 离职员工:实际损益是捏造与事实不符 庭审时,小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小周说,和单位的承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单位以约定为依据,不应支持。“离职流程表中明确表示,如果没支付赔偿金将影响离职手续的办理,但如此重要的证据,银河证券都没有提交,显然是在刻意隐瞒,逃避责任。”小周表示,是单位通过一定的手段使自己违背了真实意愿签署承诺书,并支付赔偿金。 小周认为,他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的服务期和违约金违法,应属无效,应返还。单位提供的实际损益都是捏造的,银河证券只是提供了一个所谓的学习曲线来估算他的价值产出,忽略了他岗位特有的属性,与事实不符,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判决 违反诚信原则 给单位造成损失应赔偿 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了服务期及违约金,由于该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为依据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但确因劳动者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 本案中,小周明知进京户口指标是重要的稀缺资源,并认可在服务期届满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单方提出辞职会给银河证券造成相应经济损失10万元,故小周在其承诺的服务期届满前离职,应当按照承诺书的约定向银河证券赔偿经济损失。 诉讼中,银河证券向法院提供员工离职损益分析,证明小周因不满服务期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给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小周在提出离职时,已经自愿将提前离职给银河证券造成经济损失的6万元赔偿金支付给银河证券,已经履行承诺书。故小周在离职后再要求原告返还6万元离职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西城法院判决银河证券无需向小周返还离职赔偿金6万元。 责任编辑:熊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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