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在早间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函中否认了与深铁的重组中存在“抽屉协议”一事,又使这一特指股东间暗箱操作的名词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鉴于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且协议内容存在众多违法违规之处,所以,“抽屉协议”一直是监管层高度重视的领域。 今年9月9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决定》。在此次修改中,证监会进一步明确“控制权变更”的判断标准,从“股本比例”、“董事会构成”、“管理层控制”三个维度完善控制权变更的认定标准。 今年多家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签订了“抽屉协议”遭曝光,使得重组最终终止,天晟新材就是其中一家。 违反重组管理办法 重组二次上会被否 今年6月20日,发布公告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申请被证监会并购重组委否决。天晟新材此次属于二次上会,在此之前,其重组方案已于4月27日获得有条件通过。过会后二次上会被否,原因就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吴海宙,与重组交易对方签署了约定此次重组期限的协议,但上市公司在重组方案中却没有披露。 根据重组方案披露,天晟新材计划以“定增+现金”的方式,以7.1亿元的价格,收购上海德丰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德丰电子)100%股权,同时募集配套资金7.1亿元。德丰电子持有的德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德丰网络)、德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德颐网络),主营业务为银行卡收单、支付产品服务商,客户群体定位于中小微商户、终端消费的线下零售、餐饮、物流等行业的商户。 4月27日,上述重组方案已经获得证监会并购重组委2016年29次会议有条件通过,6月20日属于二次上会。证监会当时要求,须补充披露德丰网络历史沿革;结合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技术的发展,对银行收单业务的影响,以及标的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稳定性的风险。 而在6月20日的公告中,证监会并购重组委表示,2015年12月份,吴海宙与此次重组交易对方签署了关于约定本次重组期限的协议,申请人未披露上述协议,不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不过,当时有分析人士表示,重组双方约定重组期限,应该是不存在问题的,之前也没有这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从证监会的审核意见来看,协议本身没有问题。但2014年11月份开始实施的《办法》第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所以,天晟新材已经触及信披违规。但由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三种情形没有明确界线,虽然很难严格究竟属于其中哪一种,但其上述行为,已经符合证监会的任一规定。”上述分析人士明确指出。 曾欲PE“租壳” 但终泡汤 除此次重组被否之外,《证券日报》记者还了解到,2014年10月22日,天晟新材曾披露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根据协议,公司4位主要股东与杭州顺成签署协议,将合计持有的天晟新材2000万股股份转让给杭州顺成,同时将合计所持公司23.81%股权所对应的股东投票权及相关权利在合作期间(18个月)一次性不可撤销地、不设任何限制地、无偿地委托给杭州顺成行使。交易完成后,杭州顺成成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则变更为赵兵。 而这则公告被市场人士解读为一场PE租壳上市的游戏。PE机构杭州顺成将统揽资本运作全局,相当于短暂租用了天晟新材这一壳资源来实施资本运作。这样的租壳模式,以其浓郁的市值管理色彩规避了监管层“创业板不准借壳上市”的相关规定。 2014年10月27日,在深交所介入表态并问询后,天晟新材宣布取消委托投票权。也就是说,公司重组计划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内迅速破产。 对于近几年天晟新材在资本层面的运作,有业内分析师表示,起因还是业绩。2011年天晟新材上市后首份年报显示,公司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4元,同比下降13.04%。2012年公司业绩更是一路下滑,全年实现基本每股收益0.07元。进入2013年,公司业绩出现亏损,基本每股收益为-0.2485元。 据公司最新的中报显示,今年上半年公司实现净利润382.68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47.6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23万元,比上年增长94.89%。基本每股收益0.0117元/股,比上年减少47.77%。 责任编辑:熊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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