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透北京12月25日电---中国财政部、国税总局日前颁布通知,2010年底前,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部分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将享有财政补贴收入暂免徵收营业税、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等税收优惠. 通知明确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徵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税收优惠的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等六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该通知执行时间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根据通知,2009年1月1日以後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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