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若干规定》(证监会令第128号)实施,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4号),明确了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开展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通”相关业务有关事项的具体要求,已于发布之日起施行。 《指引》整合了原有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港股通”相关监管文件,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相一致,同时将适用范围扩展至包括“深港通”在内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此外,针对“深港通”推出后“港股通”出现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6〕24号 现公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6年10月11日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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