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新规要求结构化产品禁止保证优先级本金安全,严格控制结构化产品杠杆比率,有业内人士认为,这或将使结构化产品降低吸引力,并逼迫偏好设立此类产品的公司转型。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1-3号》(简称“备案管理规范”),要求结构化产品的优先级和劣后级投资者实现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对此,10月25日,格上理财研究员雷蕾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与以往相比,优先级客户本金安全的保障较之前有所降低,但由于协会对优先级与劣后级收益、风险承担的比例未做强制要求,优先级仍可获得部分保障。” 雷蕾表示,一般来说,相对于普通投资者,大部分优先级产品的投资者的风险偏好水平都相对较低,他们愿意牺牲产品的部分收益来获取本金安全。此细则出台后,由于产品无法保证本金的绝对安全,部分风险偏好较低的保守型投资者可能会减少该类产品的投资。不过,虽然此次细则要求优先级与劣后级利益亏损共享,但相对于平层产品以及劣后级,优先级承担的风险仍然较低,在这种情况下,依然会有投资者选择优先级来进行投资。 事实上,10月21日发布的《备案管理规范》第3号文件对结构化资管计划的备案要求进行了说明,细化了在宣传推介、收益分配、投资运作等方面的合规要求。 新规一方面对结构化产品禁止保证优先级本金安全;另一方面要求私募管理人不得变相设立不合规的结构化产品。 另外,新规还提出严格控制结构化产品杠杆比率。对此,格上理财指出,“八条底线”禁止行为细则明确规定为:股票类、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1倍;为管理符合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设立的股票类资管计划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期货类、固定收益类、非标类资管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3倍;其他类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不得超过2倍。 此外,合同中约定投资其他金融产品的,私募管理人应当履行向下穿透审查义务,即向底层资金方向进行穿透审查,以确定资金的最终投资方向符合协会在杠杆倍数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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