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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皇台信披违规被警示并要求整改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10-26 11:14:36 来源:和讯网 作者:AI Robot

*ST皇台10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8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给本公司的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 4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5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 6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7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对外披露,同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皇台酒业董事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刘静、辛秀山、冯瑛、谭臻、万玉龙、余庆辉,监事丁建平、李生禄,高级管理人员解荣喜、薛晓忠、李宏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应当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上述人员于2016年10月27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皇台酒业董事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刘静、辛秀山、冯瑛、谭臻、万玉龙、余庆辉,监事丁建平、李生禄,高级管理人员解荣喜、薛晓忠、李宏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应当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皇台公告称,公司将对涉及到限期整改的问题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熊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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