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股票投资 >> 上市公司动态

*ST皇台信披违规被警示并要求整改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10-26 11:14:36 来源:和讯网 作者:AI Robot

*ST皇台10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下午18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发给本公司的4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是:《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16] 4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5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16] 6号、《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6] 7号,现将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你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整改工作并对外披露,同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现提醒你公司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你公司应当在2016年11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皇台酒业董事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刘静、辛秀山、冯瑛、谭臻、万玉龙、余庆辉,监事丁建平、李生禄,高级管理人员解荣喜、薛晓忠、李宏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应当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现要求上述人员于2016年10月27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卢鸿毅等15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经检查,我局发现你公司2015年年报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的500万元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不能确认为政府补助。可以认定,你公司2015年年报虚增营业外收入500万元,虚增利润总额500万元,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皇台酒业董事卢鸿毅、吴生元、李学继、刘静、辛秀山、冯瑛、谭臻、万玉龙、余庆辉,监事丁建平、李生禄,高级管理人员解荣喜、薛晓忠、李宏林,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峰应当对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我局决定对上述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提醒上述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皇台酒业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ST皇台公告称,公司将对涉及到限期整改的问题严格按照决定书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督促相关人员加强培训学习,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要求,规范运作,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责任编辑:熊敏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