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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前局长受贿案 揭开IPO发审 “遮羞布”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11-14 17:33:00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上海)

两年前的冬天,时任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下称“投保局”)局长李量被中纪委带走调查,“金融打虎”大幕悄然拉开。


接下来的一年中,伴随A股的暴涨暴跌,证监会多名官员先后落马,包括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和原主席助理张育军。除监管机关内部人员被查,还有中信证券原总经理程博明、泽熙投资总经理徐翔等被带走或逮捕。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日公开审理了李量受贿案。检方指控李量在发行部门任职的12年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乐视网等9家公司提供“帮助”,收受公司投资人财物合计693.622654万元。


江苏省检察院信息显示,李量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李量案调查周期长,但庭审仅用了半天时间。“今天上午就结束了。”扬州市中院相关人士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同一天,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对徐翔等人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系列案向法院提起公诉。“近几年,特别是股灾前后资本市场的一些违法犯罪的典型案件,预计近期会有一个相对集中的审判。”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厉健对本报记者表示,司法机关需要作出最终的判定,对整个市场起到“切割”作用,为某些重大案件画上句号,否则市场各方会一直观望、不确定状态。


审批的背面:权力寻租


2014年12月1日,中纪委宣布李量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当时就有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投保局一直是个“冷衙门”,不知道李量因何出事,可能与其负责发行审核工作的经历有关。


2015年8月7日,证监会党委决定给予李量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同时透露了其被调查的原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收受礼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


从扬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理由来看,李量的问题确实出在IPO“审批权”上。


检察院称,2000~2012年,被告人李量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发行审核一处处长、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广东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或上市提供帮助,并于2000~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622654万元。


李量在担任投保局局长之前,长期从事公司制度、金融、证券市场研究及证券发行监管工作。在2009年创业板开设时,李量出任证监会创业板发行监管办公室副主任。从2009年开始,直到2012年4月轮岗,李量一直负责创业板发行审核工作。2012年,李量调任证监会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并于2013年就任证监会投保局局长。



粗略计算,李量在发行部门任职期间,曾审核或组织审核的A股主板、创业板和H股上市公司IPO申请达到1000家以上。


按照当前新股发行审核制的框架,企业上市的一个关键节点,是通过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在整个审核流程中,企业寻租的方式有多种多样。


比如,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通过“打通关系”硬上,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提前“插队”早上。如果权力寻租成功,也就意味着最核心的发审委审核成为走过场,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都难以保证。


有业内律师向本报记者表示,审核制下发审制度本身存在缺陷,发审委的中立性无法保证。对于上述因李量提供便利而成功上市的公司,当时审核的发审委委员原则上也应该承担责任。


“近几年证监会已经在审批流程、信息公开方面做了很多推进,但是只要是审,就有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的空间和可能。”厉健表示,每一家企业情况不同,只要权力在某些审批人的手中,那就有非常大的寻租空间。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尽快推进发行体制改革。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法学教授刘俊海也对本报记者表示,定罪量刑能惩处个案主体,但治标不治本,关键是要完善《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推动发行审核向注册制改革。


“要让监管者做到‘好人好当’、‘清清白白’,不能让‘好人进去、坏人出来’。”刘俊海建议,要建立起保护监管者的制度,确保好人进去做好事、坏人不敢做坏事,也做不成坏事,即使偶尔做出坏事,也会付出沉重的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打造干净透明、清清爽爽的政商关系,才能扭转“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才能让诚信企业在资本市场脱颖而出。”


他还告诉本报记者,《证券法》还在紧锣密鼓地修订,当前应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注册制改革,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制度经验,未来完全可以使中国的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同时推进监管转型,真正建设服务型、法治型证监会。


行贿者:投资人


有受贿者,就有行贿者。


江苏省检察院公布的信息确认了康美药业与乐视网这两家上市公司的部分投资人为行贿方。


对于其他7家公司是谁,市场人士猜测可能涉及此前令氏家族利用投资平台汇金立方参股的公司。


进入11月以来,乐视网股价持续下跌,11月2日单日跌幅达7.49%,当日股价收于41.01元/股。11月6日,乐视创始人贾跃亭突然公开发声对公司一直以来的快速扩张表示反思。不过投资者信心并没有得到挽回,随后股价继续下跌,截至11月10日下午收盘,公司股价收于37.99元/股。


在法院公开点名之后,位于风暴眼的乐视网10日下午紧急发公告做出说明,称“公司始终依法经营,乐视网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内的现各主要股东、董监高人员均与上述事项无关,不受到任何影响”。


乐视的回应字眼讲究、定义清楚,其中最值得注意的是对“现在”相关人员剥离嫌疑,言下之意,对之前已经退出的股东并不做表态说明。


2014年10月,在李量被带走调查之前,贾跃亭就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澄清:“乐视成功的背后没有靠任何政府关系的帮助,汇金立方是正常投资,在乐视的发展过程当中也没有任何实质的帮助。”从股东变化情况来看,乐视网上市后,汇金立方确实获利退出。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刘俊海对本报记者表示,行贿与受贿是对偶关系,对受贿者追究刑事责任,对行贿者也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谁是受贿者?从检察院指控信息来看,李量在2000年至2013年“收受上述公司投资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93.622654万元”。也就是说,行贿主体不是上市公司,而是上市公司的“投资人”。


“一般而言,控股股东是企业上市的最大获益方,也最有可能为了企业上市铤而走险。如果是控股股东,法院表述可能就会直接说明是控股股东,说是‘投资人’可能是另有所指。”厉健分析,即使是小股东,通过利用关系资源与监管层“搭桥”帮助企业上市,也可以在事成之后获得翻倍的暴利,这样专门从事此类事宜的投资机构,隐蔽性更强,查处难度很大,对市场的危害更大。


至于前述9家上市公司是否会受到波及,厉健表示要从两个层面来看。


第一,如果其中有公司本身不符合上市条件,通过李量的“帮助”而发行上市,这就是以违法犯罪手段骗取上市资格,涉嫌欺诈发行。对于这种情况,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


第二,如果企业本身符合上市条件,通过李量的“帮助”得以提前上市,获得上市便利,这样的企业在上市资格上没有问题,对市场危害也较小。但是,行贿与受贿的关系依然存在,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应该主动对公众投资者作出交代。”厉健表示,未来法院判决最终结果会进行网上公开,届时涉及的全部公司名称、行贿金额都会公布。


责任编辑:傅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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