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人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江苏省期货业协会日前召开第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江苏地区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暂行规则》(下称《规则》)。 《规则》对期货居间人应当符合什么条件以及哪些人员不得成为期货居间人做了明确规定。《规则》指出,期货经营机构委托居间人从事居间业务,应当审查居间人的资格条件,并要求居间人提供相关资料文件。期货居间人应当向期货经营机构提交居间申请,期货居间人应当独立承担基于居间经纪关系所产生的民事责任。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期货居间人明示或在合同中约定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合规服务等居间行为准则。 《规则》明确,期货经营机构与期货居间人介绍的客户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应当向客户书面声明期货公司与期货居间人之间的居间关系、期货居间人的职责、期货居间人报酬的来源、期货居间人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等事项,并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解释和说明,书面声明应由客户签字确认。 根据《规则》, 江苏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应按月统计居间人信息,并于次月五个工作日内,登录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网站填报期货居间人信息,居间人的姓名、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编号等备案材料应当通过江苏省期货业协会的网站予以公示。江苏省期货业协会建立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档案,记录期货居间人信用风险行为并向会员公示。江苏地区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协会报送上一年度期货居间业务自律管理年度书面和电子报告。 《规则》于2009年12月30日公布,2010年5月1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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