险资举牌又现新趋势。近日,阳光产险举牌吉林敖东引发市场高度关注,由于吉林敖东是广发证券的第一大股东,阳光产险的举牌被认为意在规避法律障碍、曲线获得券商牌照。受此影响,相关“券商影子股”的股价也出现了大幅上涨。 放在金融全牌照趋向开放的大背景下,险资有意通过举牌“券商影子股”间接获得券商牌照,可以视为抢筹、卡位。虽然我国《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险资的举动明显有违法律的精神。不过,长期来看,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险资直接获得券商牌照也并非没有可能。 事实上,险资频频举牌带来的监管难题才是亟待破解的,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对“券商影子股”的举牌。自去年以来,险资对地产、银行等主要行业的举牌即备受关注,万科股权之争迄今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一些本该得到监管处置的争议也因为监管制度的不健全等原因而不了了之。而在金融行业,虽然目前的法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银行、券商、保险相互之间实质性的业务渗透已经比较明显,而与此同时,混业监管的思维和制度设计则比较缺乏、滞后,应该说,正是这个原因加剧了去年的股市动荡,险资的举牌行为缺乏约束也与之有关。 从目前险资激进举牌所暴露的具体问题来看,提升监管水平、提高险资运用的规范性,起码应该着眼于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保险资金投资的风险进行源头控制,特别是要强化对举牌资金来源、杠杆使用情况的透明化、制度化监管,发现并弥补其中的监管漏洞;二是维护资本市场的秩序,包括但不限于有效抑制险资的短线炒作,完善并落实信息披露规则,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三是着眼于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纠正割裂的三会分业监管现状,尽快对制度的模糊或空白地带加以明确,如明确险资通过举牌“券商影子股”间接获取券商牌照的“擦边球”行为是否合规。上述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是一些备受争议的险资举牌(也包括参与二级市场但没有触及举牌线)案例中所突出表现的。 概括而言,险资举牌其实凸显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资本市场自身长期以来固有的监管不足问题,这些问题在险资激进举牌的当下被放大,二是混业监管的问题,应该说,如何实现有效的混业监管,是包括险资举牌在内的混业经营趋势带来的、需要重点解决的新问题。尤其要看到,在国内利率逐渐走低、且未来低利率政策仍会延续的大背景下,市场流动性充足乃至过剩,金融资本在金融体系间的流动只会加强,金融机构寻求混业经营的趋势、乃至通过新的金融工具突破监管的动力也只会更强,这要求金融监管必须有足够的穿透性。 值得一提的是,国际经验已经证明,混业经营不是洪水猛兽,我国的金融监管应该积极顺应、而不是回避这个趋势。从美国的金融史来看,分业经营和混业经营伴随着监管政策的变化交替出现,而1999年美国正式放开金融混业经营迄今,全球各国的金融业发展都以混业经营为主流趋势,混业经营虽然带来了监管的真空地带,但对于中国来说,在提升监管水平、特别是加强事前监管的前提下推进混业经营是提升金融机构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条件———目前国内以平安、安邦等为代表的金融控股公司实力突出,正是这一效应的体现。 资本市场存在的价值是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产业的整合效率,险资激进举牌带来的一些问题,实际上凸显了A股市场因监管不足导致的有效性较差的问题。与此同时,险资举牌、曲线获取券商牌照更对金融混业监管提出了挑战,如何在这一框架下对保险资金运用的规范性进行有效约束,不仅关涉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本身的长远发展,更关涉到金融能否服务好实体经济的根本命题。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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