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快讯要闻

实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规则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6-12-20 09:02:21 来源:中证网(上海) 作者:赵旭东

“将适当的证券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最简明扼要的概括。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已经成为资本市场的一项基础制度。中国证监会近日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效实施确立了统一的管理规则。


《办法》作为证券期货市场统一适用的投资者适当性监管规则,归纳、整合了现行资本市场对于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要求,首次对投资者基本分类做出了统一安排,明确了适当性匹配的底线标准,系统规定了对于违反适当性义务的处罚措施。《办法》有以下四个亮点。


(一)首次明确区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并突出对普通投资者的特别保护


“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由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复杂性,以及投资者专业水平、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对不同投资者区别对待、分类保护是证券期货市场贯彻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建立的基础。《办法》首次区分了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对不同类别的投资者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其中,强化了经营机构对普通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如《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时,应当履行特别注意义务,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值得一提的是,投资者所属类型并非一成不变,《办法》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允许投资者分类做出有限调整,经营机构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自主决定是否允许投资者类别转化;另外,《办法》规定了经营机构与普通投资者发生纠纷时,应当提供相关资料,证明其已向投资者履行相应义务。


(二)明确产品分级的底线与职责分工,建立产品分级机制


从比较法的角度而言,证券产品或服务的分类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是将金融产品划分为复杂金融工具和非复杂金融工具两大类,如欧盟、新加坡;另外一种是不划分产品风险等级,但对一些较为复杂的产品规定较高的监管要求,如我国香港。两种模式本质上都对产品进行区别对待。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是《办法》构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基础之一。基于投资者分类和产品风险等级划分,经营机构能够对投资者提供有针对性的、差别化的产品或者服务,实现投资者与产品的适当性匹配。


因此,《办法》规定经营机构应当了解所销售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作为产品或服务风险等级划分的主体,应综合考虑分级因素;并建立了监管部门明确底线要求、行业协会制定产品名录指引、经营机构制定具体分级标准的层层把关、严控风险的产品分级机制,有利于经营机构在产品或业务推出前就做好风险前置管理。


(三)对经营者适当性义务的强化


“自己责任”对应到证券市场中,即“买者自负”,其前提在于:交易主体市场地位平等、信息对称。但由于证券期货交易的特殊性,投资者与经营机构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使得双方实质上处于不平等的交易地位,有必要对投资者与经营机构之间的关系进行适当干预,强化经营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平衡二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只有在经营机构切实承担起“卖者有责”的义务时,投资者方可“买者自负、风险自担”。


对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强化也是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投资者基于对经营机构的专业性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保护。故,经营机构适当性义务的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的细化规定占用了《办法》相当大的篇幅。其中,明确规定了经营机构了解客户与产品,提供差异化服务,履行信息披露与风险警示义务,适当推荐义务等,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适当性匹配内部管理制度,禁止采取鼓励从业人员不适当销售的考核激励措施。


(四)监管责任与法律责任的明确


基于经营机构的强势地位与弱者保护原则,证券监管者依法进行监管是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相关规定的有效落实,《办法》制定了与义务规定一一对应的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协会及自律组织的监管、自律职责。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会长 赵旭东)


责任编辑:唐正璐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