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机构部11日发布指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一条适用问题进行明确。指引规定,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时,公司应当选择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重申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否则将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即不受理申请,已受理申请的,中止审核。 上述管理办法于2006年11月30日颁布,新发布的指引规定则明确了证券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出现的特殊情形。对于选择具有相关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指引规定,董事长缺位,由公司副董事长或者具有董事长类人员任职资格或者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总经理缺位,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特殊情形的,也可以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的职务。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6个月期满后,公司未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中国证监会及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应当区别情形,采取对证券公司的有关责任人和代为履行职务人进行谈话提醒,必要时进行监管谈话等相关措施。 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均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由他人代为履行职务的,代为履行职务期间,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证券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中之一不能履行职务或者缺位,由只具备基本条件而无任职资格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的,超过6个月,未能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自逾期之日起,对证券公司提出的新业务、新产品、新网点行政许可申请实施冷淡对待。 此外,证监会机构部还对证券机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及审核情况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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