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 (2016年)十大黑榜上市公司”评选活动投票结果将在本周六(1月7日)揭晓。作为本次候选公司之一的京天利虚假陈述案又有新进展。昨日,原告投资者代理律师之一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谢良律师向大众证券报和财信网表示,投资者一审胜诉,且部分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获得80%至接近100%不等的支持。 立案到判决用时仅半年 京天利近日披露了投资者索赔案的诉讼进展,参加索赔的投资者已达123名,索赔规模已超4000万元。审理该系列索赔案件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发出多份一审判决。不过,对于一审判决,京天利表示其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谢良介绍说,元旦前后其陆续收到北京一中院下发的判决书,从立案到判决,法院用时不到半年。其中有两位投资者一审获赔额均超过百万元,这些投资者的诉讼请求获法院80%至近乎100%不等的支持。“京天利上诉也在意料之中,不过,此类案件二审改判几率非常低。”他称。 京天利之所以遭遇投资者大规模索赔原因在于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所致。 另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2017年上班第一天,收到北京一中院寄来的第一批京天利虚假陈述案民事判决,四位股民可以获赔99万余元,这一判决对今后股民维权具有重要指引作用。” 原告胡女士告诉记者:“我在2015年6月3日买入京天利2700股,买入价253元/股,没想到第二天就遭遇停牌,公司被调查复牌连续多个跌停,2015年6月30日以155.49元/股卖掉全部股票,损失实在惨重!一审判决赔偿金额为263375.94元,获赔比例接近100%。” 一审判决论述争议焦点 民事判决书显示,在投资者与京天利索赔案当中,双方争议和分歧非常多,总体有五大争议焦点:一是京天利虚假陈述所涉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二是京天利的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投资者的损害结果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三是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四是本案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如何确定以及基准价的计算方法;五是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如何计算。 在京天利索赔案中,北京一中院对这两大问题作出了详细论证。对于重大性,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京天利屡次未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义务,构成重大事件虚假陈述。 另外,该判决也首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假陈述重大性及判断标准作出表述,即重大性是指违法行为对投资决定的可能性影响,其主要衡量指标可以通过违法行为对证券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影响来判断。京天利在2015年1月29日发布 《关于收购上海誉好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该公告载明,本次股权收购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然而,在该公告发布后五个交易日内,京天利股价大幅度上涨,其中四个交易日涨停。据此,法院判定京天利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具有重大性。 对于另一关乎本案胜败的争议——系统性风险,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京天利并未明确引发系统性风险的诱因,其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引发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存在,且该因素对股票市场产生了重大影响。对于虚假陈述行为和系统风险如何影响股价变动以及各自的影响程度,京天利没有提出有说服力的理由。因此,法院认定京天利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系统性风险的存在。 连续跌停股民损失惨重 实际上,2014年10月上市的京天利堪称“幸运”,当时市场正处于牛市前夕,作为次新股的京天利连续11个涨停。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称因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虽然2015年5月公司股价涨至314.06元,然而这一纸立案调查书却让这只大牛股 “熊相毕露”,此后惊现连续12个跌停。 谢良表示,正是京天利信披违规被立案调查导致了股价连续大跌,参加索赔的投资者都是在这段时间损失惨重,而且一审判决也认可了原告投资者主张的索赔条件:即在2015年6月22日前(含当日)买入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京天利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参与索赔。 以此次拿到胜诉判决的投资者赵先生为例。2015年5月29日,赵先生以每股253元购买京天利股票7600股,成交金额约192万元;2015年7月6日96.55元卖出,收回约73万元,这一买一卖之间亏损额达119万元。这次赵先生拿到一审胜诉判决,他起诉时主张的119万余元损失,法院最终支持了118万9千多元,一审法院近乎100%支持了其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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