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解除部分表决权,全新好(000007)控股股东前海全新好近日收到深交所监管函。深交所指出,前海全新好作为全新好控股股东,此举违反了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监管函,2015年12月15日,广州博融及练卫飞与前海全新好签订《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补充协议一》,将广州博融所持15.17%的全新好股份对应表决权和练卫飞所持全新好10.82%股份对应表决权统一委托给前海全新好行使。委托期限自《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有效,全新好实控人变更为前海全新好实控人吴日松及陈卓婷夫妇。其后,在全新好重组过程中,上述双方进一步签订《补充协议二》,将标的股份相应表决权的委托期限相应延长三年。 全新好2016年7月15日披露称,深圳前海全新好与广州博融、练卫飞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三》,将广州博融所持的3100万股股份解除委托表决权。深交所指出,前海全新好通过受托表决权安排,构成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收购人情形。因此,上述解除部分表决权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并导致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4.1.1条规定。希望公司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规及 《上市规则》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披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回溯公告,2015年12月19日,彼时名为零七股份的全新好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实控人练卫飞回复,2015年4月21日至6月30日,练卫飞及零七股份直接控股股东广州博融(“甲方”)与东方财智及其法人代表冯彪(“乙方”)等先后签署了《股票代持协议》、《合作框架协议书》、《合作框架协议书》的《补充协议》、《关于零七股份借壳重组及融资合作协议书》以及《深圳市源亨信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共五份协议。约定甲方将所持零七股份由乙方代持,乙方则代甲方偿还所欠债务,并约定由乙方主导零七股份重组。 然而,上述五份协议签署期间,练卫飞和广州博融并未按规定进行相关信披,直至2015年12月14日,深交所多次发出关注函和问询函后,练卫飞和广州博融公司才向上市公司提供上述五份协议合同文本,称因其本人未能全面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含义,导致未能及时履行信披义务。而彼时的零七股份也在回复函中称,由于练卫飞与广州博融从未向上市公司告知上述情况,因此公司对上述《股票代持协议》等签署情况并不知情。 2016年7月15日,全新好发布公告称,广州博融因所持的3100万股已进入司法执行阶段,与前海全新好签署协议,解除了对应的表决权的委托。同年11月8日,广州博融投资因涉及诉讼,所持3100万股股权被拍卖,公司实控人前海全新好一致行动人唐小红旗下公司北京泓钧资产竞得股权,吴日松、陈卓婷夫妇持有股份数量超过30%,达到要约收购线,减持后合计持有29.8%的股权。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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