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规定,强行平仓的执行程序为: (一)通知。交易所以“强行平仓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的形式向有关结算会员下达强行平仓要求。通知书除交易所特别送达以外,随当日结算数据发送,有关结算会员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二)执行及确认。 1、开市后,有关会员应当自行平仓,直至符合交易所规定; 2、结算会员超过规定平仓时限而未执行完毕的,剩余部分由交易所执行强行平仓; 3、强行平仓结果随当日成交记录发送,有关信息可以通过交易所系统获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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