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解决民事、经济纠纷的重要方式之一,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双方的纠纷交由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双方均产生拘束力的裁决。仲裁制度遵循以下原则:首先,仲裁遵循自愿原则,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纠纷发生后是否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由哪个仲裁机构裁决案件,都由双方协商选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以及仲裁员的选择由当事人决定。在涉外仲裁中,仲裁适用的程序规则以及实体规范也可由当事人协商。 其次,仲裁具有民间性。仲裁机构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制度是一种民间自治的纠纷解决方式,承担案件审理的仲裁员也是民间人士。仲裁裁决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承担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其义务,否则,权利人可以依据生效的仲裁裁决问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国家的司法权保障裁决的实现。最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原则。即案件一经仲裁机构作出裁决立即生效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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