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保监局18日公布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零陵支公司珠山营销服务部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决定书,该公司PDAA2015431100000228**号保单记载,2015年7月该公司承保永州市**公共交通公司城市公交车商业车险,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为LVCD5BCB7FG0120**,核定载客27人。该公司按27座计算保费承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不计免赔险。经调查,该车的行驶证记载核定载人数为64人,该公司未按机动车行驶证原件记载的核定载人数承保。湖南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决定书显示,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盖章确认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及相关说明, PDAA2015431100000228**号机动车保险单、保险合同资料签收回执复印件,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人保财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费率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2014-1版车险承保管理规定》复印件,承保系统截图打印件等。 湖南保监局认为,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保监局拟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并依法送达了《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湖南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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