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保监局17日公布对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莆田中支)的行政处罚决定。经查,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存在财务不真实的行为。湖南保监局依法对该公司罚款14.5万元。宋志明作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时任分管银保的总经理助理被罚款1.5万元。刘传彪作为该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被罚款1.5万元。赖明扬作为该公司时任银保部经理被罚款2.5万元。 根据决定书,2014年8月,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在编号为47、48的2份财务凭证中分别列支印刷费39200元和51500元,共计90700元,上述凭证列支的经济事项与实际支出情况不符。 合众人寿莆田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处以14.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宋志明作为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下简称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时任分管银保的总经理助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福建保监局认为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相关说明、费用申请单等证据材料显示,宋志明对合众人寿莆田中支的银保业务负有直接管理职责但履职不到位,对违法行为应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宋志明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刘传彪作为该公司时任实际负责人,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刘传彪予以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赖明扬作为该公司时任银保部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合众人寿福建分公司费用报销系统、银保部印刷品采购纪要、出入库台账、相关当事人笔录以及赖明扬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显示,赖明扬时为合众人寿莆田中支员工且担任银保部经理,其作为前述2笔不真实印刷费用事项的经办人,是违法行为的直接发起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根据《保险法》(2009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福建保监局决定对赖明扬予以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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