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15日发布《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操作指引(试行)》,包括证监会、中金所和中国期货业协会所组成的证监会规章、交易所业务规则、期货业协会自律规则等三个层面的一整套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体系初步构建。中国金融市场的机制创新又向前迈出了重要一步。 考虑到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时间尚短,与成熟市场相比,在市场体制、市场文化、市场法律建设以及市场运行等方面的新兴加转轨特点还比较明显。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股指期货规避风险的基本功能,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非常必要。 首先,专业的投资者和较高的资金要求是对投资者进行保护的有效措施。根据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设计,其乘数为每点300元,以沪深300指数3200点来计算,如果每日波幅为3%左右,按12%—15%的比例来计算,每张合约的价值接近100万元,合约价值波动约为3万元,其交易保证金就达到了11.5万—14.4万元,这并非现在所有投资者都能承受。 有关专业机构对股票市场中投资者资产结构的调查分析发现,资产规模在10万元以下的投资者占95%,且中小散户是投资者队伍的主体。因此股指期货推出后现有股市中的绝大部分中小散户几乎无法承担市场风险,在中国股票现货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的特殊阶段,波幅大、波动频率高的特征还非常显著的背景下,股指期货作为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出口”,注定会对投资者的投资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只有有相当资金实力和对风险有深刻认识程度的投资者才有资格进行股指期货交易。 其次,国外市场也对投资者有相应规定。在股指期货领域,适当性制度并非中国所独有。一些海外成熟市场都为这一高风险品种设置了准入“门槛”。1982年美国标准普尔500股指期货面向机构投资者推出,与我国现有规定类似,乘数为每点250美元的合约点位设计有效地限制了个人投资者的参与。 在1996年韩国推出KOSOI200股指期货之初,也曾通过较高的交易单位和最低保证金来提高个人投资者参与的门槛,其交易量中本国机构投资者占80.37%。此后,随着市场和投资者队伍的逐步成熟,韩国才逐步通过降低最低保证金要求,将股指期货普及到中小投资者。经过十年后,到2006年,韩国股指期货个人投资者的交易量占比已经达到了44%。 在欧洲市场,监管当局也制定了相应的适当性要求。“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法规(MiFID)”从销售适当性的角度出发,要求银行必须把客户分为零售客户、专业客户与合格的对手方三类,并针对不同客户履行不同的信息披露及保护标准。其中零售客户受到最高程度的保护,专业客户受到的保护相对较低,而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等在内的合格的对手方,则不在这一指令的投资者保护范畴之内。与此同时,MiFID还要求金融中介机构必须对客户的金融工具交易经验与知识进行评估,以免投资者在没有警告的情况下涉足不恰当的风险。资金实力、知识和经验成为个人投资者被确认为专业投资者的“门槛”。 最后,针对股指期货这一品种而言,它的主要功能是进行风险管理和资产定价,是对现有金融市场交易品种的一种有效补充,是投资者进行风险管理的工具。因此应鼓励市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利用股指期货进行套保和资产配置的方式发挥避险功能,要避免大量风险承受能力较差的非专业投资者存在而导致投机过度的局面。与非专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明显较弱相反的是,机构投资者具有风险承受能力强、研究水平较高、资金实力雄厚、熟悉期货市场风险以及风险控制水平高等诸多优势。在股指期货推出之初,优先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是必要的。实施适当性的投资者准入原则,在市场发展初期就显得尤为必要。大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将有利于股指期货的长远发展,尤其沪深300指数期货作为我国内地的首只金融期货产品,要想将其建设成为我国将来指数期货市场中的旗舰指数产品,需要机构投资者的积极与理性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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