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金制度 期货合约的买卖不需要付合约价值的全部金额,只要交纳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作为履约的保证。这一制度确保了期货市场的高度流动性,可以在化解风险方面提供更高的效率。2010年4月17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时,中金所将保证金标准定为18%。考虑市场实际需求,经过几次调整,2014年9月1日起,保证金标准再次下调为10%,且设立最低保证金标准为8%,2015年4月新上市的上证50和中证500股指期货同样采用了这一标准。 (二)涨跌停板制度 中金所对股指期货产品实行涨跌停板制度,上证50、中证500和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涨跌停板幅度均为上一交易日各股指期货结算价的±10%。我国股票现货市场目前设置了每日±10%的涨跌停板,因此各股指期货产品均设置了与现货市场相同的±10%的涨跌停板幅度。 (三)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交易所规定会员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通过设置持仓限额制度,交易所可以分散单个合约的持仓集中度,防范某些客户利用持仓优势操纵市场价格。 (四)大户报告制度 根据多个股指期货产品的情况,中金所对大户报告制度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通过采用分产品、多产品合并等不同形式的报告标准,细化报告要求,及时了解投资者在所有股指期货产品总体持仓的情况,做好风险的预研预判,切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五)强行平仓制度 强行平仓制度是交易所在监测到会员或客户已经发生风险时采取的措施,强行平去会员、客户持有的股指期货头寸,以避免因市场波动而导致风险进一步扩大,防范出现股指期货严重违约事件,将不稳定因素消灭在初始阶段。 (六)强制减仓制度 强制减仓是当市场出现重大风险,如连续两个及两个以上交易日的同方向涨跌停等情况时,中金所为迅速、有效化解市场风险,防止会员大量违约而采取的措施。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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