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设产品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暂不予备案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13日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下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等行为进行规范。该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设立私募资产管理计划,通过委托贷款、嵌套投资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产品、受让信托受益权及其他资产收(受)益权、以名股实债的方式受让房地产开发企业股权以及中基协认定的其他债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 《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还明确,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受让资产收(受)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 中基协称,《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的实施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中基协近期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参与房地产市场投资情况摸底的统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投资房地产市场规模在资产管理总规模中的占比不高,但资金来源以银行为主、通道业务占比高、项目集中于热点城市等特征较为显著,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整体目标还有一定差距。 另外,为了防范监管套利行为,中基协还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参照《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执行。 对于存续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中基协明确,不得新增与《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不符的投资项目,产品已投项目存在《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中禁止情形的,相关投资项目到期后不得续期。 上海一位私募人士对期货日报记者说,《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调控工作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抑制热点城市房地产泡沫,“有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但不多,《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限定范围为房价过快上涨热点城市,并不是完全叫停了此类投资,不过监管细化和收紧应该是大趋势”。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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