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不乏“聪明人”,减持常有新高度。 中毅达(600610)二股东西藏一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藏一乙”)仅39天就完成了从股权质押到冻结,再到最终划转的全流程,速度之快刷新了一般人的认知。 多名律师在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时均认为,此次股权质押划转过程“不同寻常”,应是有不适于大宗交易的隐情。 从股权质押到被判划转仅39天 中毅达2月20日晚间公告,公司收到西藏一乙的告知函称,2017年2月17日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裁定,将西藏一乙持有的1850万股限售流通股扣划至倪赣名下,占其持股总数15.34%,占公司总股本1.72%。扣划手续已于2017年2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毕。 本次扣划后,西藏一乙持有上市公司股份1.02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5%。而截至2016年第三季度,中毅达的前三大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西藏一乙、西藏钱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藏钱峰”)的持股比例分别为24.84%、11.25%、3.86%。本次扣划后,西藏一乙以9.5%的持股比例将仍为中毅达第二大股东。 此前,1月14日中毅达曾公告,西藏一乙共持有上市公司约1.2亿股,其中1.18亿股此前质押给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信信托”)。1月14日,西藏一乙将其中1850万股办理了解压,后质押给了自然人倪赣,相关质押登记手续于2017年1月13日办理完毕。 2月18日,中毅达再度公告称,因西藏一乙未履行担保责任,其于2017年2月16日收到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的两份执行裁定书,分别裁定其持有中毅达1850万股限售流通股进行了冻结并将扣划至倪赣名下。冻结手续已于2017年2月17日办理完毕。 股权从质押到因未履责担保被裁定冻结仅一个月,从完成冻结到最终扣划仅短短三日,且完成股权冻结和被裁定扣划在同一天内即进行完毕。西藏一乙股权划转速度之快,让常年经办此类案件的律师都大跌眼镜。 “这还是第一次看到将质押股权直接扣划到质押权人名下。1月13日质押,到了2月17日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办案速度太惊人了。”一位不具名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称,针对此类案件法院通常的做法是通过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股权。但若双方没有经过诉讼,已达成折价协议,在理论上也行得通。类似纠纷案件若通过诉讼,双方分歧较大的,经过一审、判决再到最终执行,整个过程下来两三个月很正常。 “质押本身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担保债务的履行。如果说二股东债务没有履行,这个质权人可以行使质押权,但过程需要通过拍卖等司法程序后,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他的债务,而不是直接获得股权。把质押物所有权直接划转给质权人的行为称为‘流质’,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价款优先受偿,不代表就是股权过户。”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认为,通过这种方式操作,变相减持的可能性较大。也不排除其他不便于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股权划转的操作隐情。正常情况下,39天时间连司法拍卖程序都不一定走得完。 西藏一乙曾多次减持 对于这位二股东而言,出手中毅达也不是第一次。 中毅达是市场公认的“妖股”,曾在2015年11月份创造9个交易日暴涨114.57%的纪录。在2016年1月份,中毅达也曾连续11个交易日快速拉涨,涨幅达101.46%。 股价大幅上涨后,2016年1月前后中毅达股东的减持潮相继爆出。 1月23日、26日、28日,公司连发三份股东权益变动公告,西藏一乙与西藏钱峰均出现大幅减持动作。其中,西藏一乙通过大宗交易累计减持2550万股,最高减持均价在15.12元/股。 高位减持并无可厚非,但2015年末到2016年初中毅达股价的异常波动,却是在财务造假等多重违规操作下爆发的。 2017年2月6日,上交所对中毅达 “虚增2015年三季报营业收入7267万元”、“隐瞒亏损信息”和“未及时披露重组标的资产被司法冻结的信息”三宗罪予以公开谴责,对有关责任人下发三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纪律处分决定书。 上交所查明,中毅达在2015年三季报中,将第三方已完成的工程量确认为公司收入,违反基本的经营常识和会计准则要求,造成公司财务信息虚假记载。 此外,中毅达在2016年1月22日即向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管通报2015年度预亏776.53万元的事实,但公司在当月15日、21日、23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时,均称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直至1月30日才予以披露。此举造成股票交易异动核查不充分,严重侵害公司投资者的知情权。 对标中毅达股价,其在2015年7月曾连续跳水至6.75元/股,10月份发布三季报,11月初复牌后股价快速拉升至17.53元/股的高点。此后,中毅达股价又缓慢下调到2016年1月中旬的8.25元/股低位,到预亏年报披露前,再度回到17元/股之上。 有律师认为,中毅达大起大落的股价属于异常波动,且股价上涨后,其个别持股较大的股东曾出现过减持,故可能存在虚假陈述以及操纵市场嫌疑。 为何将股权仓促质押划转 西藏一乙的此次股权划转,牵扯到了一位名为“倪赣”的自然人。而在A股市场,另一家上市公司海南椰岛的董事中也有一位叫倪赣,2016年1月刚加入公司。 2015年3月,海南椰岛原大股东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就国有股权转让签署了转让协议,而后该申请一直在国务院国资委审核中,未能完全实施。而海南椰岛原第二大股东深圳市东方财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财智”)则通过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成为现任第一大股东。此后东方财智向上市公司派驻了5名董事,倪赣便是其中之一。 西藏一乙本次股权划转的质权人倪赣与海南椰岛存在怎样的关系?中毅达这位二股东为何不经过拍卖,而是如此仓促处置了这部分股权? 记者以投资者身份致电中毅达证券办得到的回复是,本次西藏一乙的股权划转原因是如公告所言的“未履行担保责任”,至于是不是变相减持,公司需要再做进一步核实。而至于倪赣是不是海南椰岛董事,公司表示未与此人有过联系,或也存在同名同姓的可能。 对此,王智斌律师表示,《物权法》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与此同时,《物权法》219条又规定,债务到期后,质押权人可以就股权拍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也可以由双方协商将质押股权折价冲抵债务。 《物权法》的这两个条款虽然从字面上看并不直接冲突,但实质上,《物权法》219条已经将211条“架空”,为质押权人与出质人利用司法程序迅速实现资产过户打开了操作空间。实践中,已出现了不少利用司法程序逃避行政监管、转移资产的案例。 昨日晚间,中毅达发布股权扣划补充公告称,西藏一乙所持1850万股限售流通股已划至倪赣名下,该股份将严格遵守2014年股改承诺。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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