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是证券市场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只有对其持续保持高压态势,才能有效净化市场环境,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近日传出消息称,自证监会2016年6月部署打击IPO欺诈发行专项行动以来,对隐瞒掩盖、心存侥幸、“带病申报”、意图博弈过关的企业和相关中介产生了强大的威慑,全年已近70家首发申请企业主动撤回申请,占当时在审企业的约10%。 去年6月,证监会先是公布了前5个月发行人主动撤回首发申请及终止审查的17家首发企业名单。在审首发企业主动撤回发行申请,有的属于企业正常的商业行为和商业权利。例如,生产成本、市场价格、行业竞争等变化使企业不再符合IPO条件,但有的涉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少数企业、保荐机构急于先上报、先排队,隐瞒企业存在的影响发行条件的问题,在条件尚不成熟时就上报材料,在审核过程中问题逐渐暴露。 之后,证监会部署开展首次公开发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执法行动。证监会明确指出,IPO欺诈发行和违规披露涉案主体多、链条长、手法隐蔽,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破坏市场秩序,必须严肃查处。 去年,对打击IPO欺诈更具震慑力的是欣泰电气被严肃追责。欣泰电气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将成为欺诈发行退市第一股,也是创业板退市第一股。 A股市场上,包装上市、信披不实乃至欺诈发行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与违法违规成本偏低有一定关系。对此,监管部门近年来打击欺诈发行的力度不断加强。其一,自2014年11月16日起实施的退市新规,引入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其中明确,对于欺诈发行暂停上市公司,除非发现其行为不构成欺诈发行,否则其股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终止上市交易。这意味着欺诈发行不能再如之前绿大地、万福生科(300268,股吧)那般保住上市资格,也不能再像万福生科造假始作俑者那样至今仍持股市值不菲。 其二,IPO制度改革要求上市公司对欺诈发行履行回购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承诺,发行人控股股东则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虽然欣泰电气以无法履行回购为由未履行承诺,但该项规定客观上强化了对相关责任主体的市场约束。 其三,对保荐机构的责罚力度加大。在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案中,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被没收保荐业务收入1200万元,并处以24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股票违法所得2078万元,并处以60万元罚款。此外,保荐机构需承担欺诈发行的先行赔付责任。 欺诈发行被追究行政、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的力度,明显不同于几年前,令违法者逐渐没有可乘之机。 值得一提的是,监管执法已覆盖IPO各个环节,涉嫌欺诈的“带病申报”绝非可以“随便”一试。不管在IPO之前还是之后,无论是否撤回了IPO申请材料,企业信披违法行为都需要担责。去年9月,证监会通报了对振隆特产虚假记载案的处罚。振隆特产2013年至2015年申报的4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2015年6月10日撤回IPO申请,被处以60万元罚款。去年10月,证监会宣布对IPO申报企业龙宝参茸虚假陈述案启动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 当前,监管部门提出推动新股发行常态化,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用2年至3年的时间解决IPO“堰塞湖”问题。确保IPO信息披露真实,杜绝欺诈发行及“带病申报”、包装上市,是IPO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投资者期待,《证券法》修订进一步提高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凸显打击违法行为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力度“只能加强,不能弱化”。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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