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金所此次就股指期货交易及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所进行的修订主要基于几个原则:加强风险管理,保障市场平稳运行;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优化基础制度设计,促进市场功能发挥。主要目的是为了平稳推出股指期货。 此次主要修订的内容有几个方面值得投资者关注,现简析如下: 最低保证金从10%提高到12% 中金所为加强风险控制,将股指期货最低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由10%提高至12%。为保证单边市下交易所调整保证金水平的针对性,修订单边市下对交易所调整保证金的限制性规定。按照目前沪深300指数的水平,同时按照征求意见稿中12%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投资者买入一手合约大约需要14.5万元左右,如果按照10%的交易保证金标准,买入一手合约只需要12万元左右,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高出2个百分点起到了降低投资者资金控制量的作用。提高保证金水平,将起到控制风险的作用,如果保证金收取比例过低,投资者又不注意控制风险,很容易被强行平仓,此举也是为了保护投资者自身利益。此外,目前国内商品期货交易所的保证金水平基本维持在8%-10%之间,而期货公司要求的保证金比例一般会在此基础上再上浮几个百分点。对于股指期货这个新品种,适当提高保证金标准符合目前国内的市场水平,有利于股指期货上市初期市场的平稳运行。 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 中金所为进一步加强风险控制、防止价格操纵,将持仓限额标准由600手降为100手。明确对于结算会员的限仓标准为按照每日结算后某一合约单边的总持仓量计算,进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套利交易的客户持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按照目前沪深300指数的水平和12%保证金标准,100手对应1500万元左右,可以撬动1.2亿左右的资金量,这个资金量已经不小了,如果是600手呢,也就是撬动的资金量多达7亿,市场风险也随之增大。鉴于目前国内投资者投机氛围浓厚,相关意见稿将期指持仓限额由600手降为100手,会使投机者操纵市场的难度大大增加,主要目的在于控制风险,防止股指期货上市初期遭到爆炒。 取消熔断制度 考虑到熔断制度的复杂性、实施效果的不确定性和市场参与者的接受程度,目前实施该制度的条件还不够成熟。本次修订取消了《交易规则》和《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中有关熔断制度的规定。对于熔断制度的取消,无论是期货公司还是投资者都是十分赞成的。一方面熔断制度本身较难理解,操作也较复杂,即使实施,在市场激烈情况下几分钟的熔断未必能使市场冷静下来,其限制作用可能有限;另一方面,取消熔断制度能增加衍生品市场的流动性,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发展。假设熔断制度出台,则流动性势必会受到影响,衍生品市场就会由此而造成巨大波动。此外,衍生品市场和现货市场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现货市场没有暂停交易的机制,如果期货市场有这个熔断制度,那么就很有可能造成期货市场和现货市场的脱节。 按照品种申请和审批套期保值 中金所将套期保值的申请和审批单位由分合约审批改为按照品种审批,同时规定套期保值额度自获批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有效期内可以重复使用。获批套期保值额度可以在多个月份合约使用,各合约同一方向套期保值持仓合计不得超过该方向获批的套期保值额度。此举最明显的影响是简化了流程,增加了操作的多样化和灵活性。此外,额度使用更合理,在套期保值申请完毕后,投资者仍可以进行多合约、多品种的套期保值,可以更好地发挥套期保值功能,提高效率,激发机构投资者参与股指期货的热情。 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 考虑季月合约的波动性可能较近月合约大,在规则中增加“季月合约上市首日涨跌停板幅度为挂牌基准价的±20%。上市首日成交的,于下一交易日恢复到合约规定的涨跌停板幅度;上市首日无成交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前一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的规定。此举与商品期货的规定有类似的地方,主要目的都是为了控制合约上市首日的市场风险。 其他方面,比如加强会员持续监管,增加会员应当持续满足交易所会员资格条件要求的规定;强化会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自律监管的要求;增加会员应对其客户的交易行为加强合法合规性管理的内容;新增日常检查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有关内容;将跨市场操纵和不配合交易所日常检查等情形纳入违规处罚情形;规定会员、客户采取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措施;丰富交易所处罚手段,增加暂停受理开立交易编码申请、限制或者暂停业务以及调整会员资格类型的处罚措施等等。这些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相关监管措施和要求,主要目的是加强市场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此次股指期货交易及实施细则等业务规则的修改是多方研究探索的成果,增加了细则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新细则在股指期货顺利上市并稳步发展的过程中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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