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IPO造假已被启动强制退市程序的欣泰电气仍在做“困兽之斗”。2月28日,欣泰电气诉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记者从庭审现场了解到,原被告双方就财务造假金额是否需专业审计机构确认、欺诈发行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欣泰电气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等主要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争辩。 有律师认为,虽然提起行政诉讼是欣泰电气的法定权利,但欣泰电气表现的拒不认错的态度,对于投资者构成了二次伤害,在当前全面依法从严的监管背景下,欣泰电气或难逃“退市第一股”的命运。 针尖对麦芒 庭审三焦点直指核心 2016年7月,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欺诈发行正式作出行政处罚,认定其报送证监会的IPO申请文件中相关财务数据造假;此外,上市后披露的定期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欣泰电气的造假手段是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以解决财报中应收账款余额过大的问题,最终实现发行上市目的。 依照《证券法》及证监会相关规定,欣泰电气被行政处罚的同时,启动强制退市程序。2016年8月22日,欣泰电气被深交所暂停上市。按照有关规定,暂停上市满一年后,欣泰电气将被最终退市进入新三板。同时,根据现行规定,欺诈发行的公司股票不能重新上市。 为了把握仅存的恢复上市希望,欣泰电气对证监会提起诉讼。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对决定书有关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多项质疑。记者梳理了控辩双方重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 焦点一,决定书中认定欣泰电气少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金额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欣泰电气认为,上述金额由欣泰电气自行提供,未经权威司法鉴定部门或者专业审计部门确认,对其准确性提出质疑。证监会回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欣泰电气是其应收账款是否发生减值以及减值多少的判断主体,调查中已对相关金额进行充分复核、抽查和计算,并有银行流水、汇票等多方证据予以印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证监会依法有权对证券市场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处罚,原告所提财务造假金额需由专业审计机构确认的说法,于法无据。 焦点二,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事实是否构成欺诈发行。欣泰电气提出,即使认可决定书中认定的财务造假金额,剔除后仍符合发行上市的财务指标,且天丰节能、新大地等财务造假比本案更为严重,证监会并未认定为欺诈发行。证监会回应,根据《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规定,IPO发行条件不仅包括财务指标,发行人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守法等方面均应达到发行条件。欣泰电气IPO申请文件中包含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的发行条件,而其所提天丰节能、新大地案,因涉案公司未取得发行核准,与本案无可比性。 焦点三,证监会对欣泰电气的处罚是否过重。欣泰电气认为,公司并未进行虚构收入等经营造假,仅是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相比而言情节轻微,且具有从轻、减轻的理由,证监会处罚过重。证监会认为,对欣泰电气的行政处罚系对其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综合判断后作出,量罚适当,没有证据证明欣泰电气具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表示,虽然提起行政诉讼是欣泰电气的法定权利,但欣泰电气表现的拒不认错的态度,对于其投资者构成了二次伤害,从庭审情况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来看,欣泰电气很难有证据证明证监会在执法过程中存在重大程序瑕疵,欣泰电气很难推翻相应的事实认定,胜诉的概率非常小。 退市或成定局 投资者期盼早日判决 据了解,因欣泰电气造假上市,已有上万的投资者受其影响,其中,在辽宁、上海、北京等地,已有部分投资者联合起来起诉欣泰电气及其保荐机构。 “我手中有不少欣泰电气的股票,涉及金额已超百万,希望法院尽快宣判,让违规者受到惩罚,让投资者得到赔偿。”一位投资者告诉记者,欣泰电气涉嫌长期、大规模造假上市,情节非常恶劣,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构成误导,IPO造假事实清楚的欣泰电气不仅没有在处罚结果下来的时候对自己的欺诈行为反省,反而企图通过行政复议、起诉的方式摆脱退市可能,这跟当前资本市场的从严监管态势完全不符。 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主任吴文锋指出,证券市场应该是一个市场化程度很高、信息披露真实有效、投资者完全自主参与的市场,其自身具有的定价机制和信号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发行人、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的影响。因此,发行人、上市公司的失信行为既会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又败坏市场风气,从长期看不利于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 吴文锋表示,今年以来,监管部门惩治造假、欺诈等违法行为的力度明显增强,从证监会高层的多次讲话可以体会到监管层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恨之切”。证监会主席刘士余表示,要加强全面从严依法监管,对市场乱象要始终有刮骨疗毒、猛药去疴的决心和魄力,对相关主体违规必查,各个环节有责必追,监管手段用好用足,监管领域全面覆盖,真正保护好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好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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