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中国高科虚假陈述案 2016年12月19日晚间,中国高科(600730)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会拟对中国高科(600730)等顶格处罚。证监会查明违法事实为:中国高科2012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累计5,343.38万元,占中国高科201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7.47亿元)的7.15%。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3年4月27日到2015年7月23日之前买入中国高科(600730)股票,并在2015年7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2、嘉寓股份虚假陈述案 2016年12月30日晚间,嘉寓股份(300117)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账外支付员工薪酬等,证监会拟对嘉寓股份顶格处罚。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6月13日之前任何时间买入嘉寓股份(300117)股票(包括新股申购),并在2015年6月1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3、宝利国际虚假陈述案 2016年12月30日晚间,宝利国际(300135)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存在多种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拟对宝利国际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 在2015年4月1日到2015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宝利国际(300135)股票,并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4、仰帆控股虚假陈述案 2016年12月20日晚间,仰帆控股(600421)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因仰帆控股(600421)2012年度、2013年虚增收入,证监会拟对其顶格行政处罚。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3年2月5日到2014年12月4日之前买入仰帆控股(600421)股票,并在2014年12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5、齐星铁塔虚假陈述案 2015年6月4日,齐星铁塔(002359)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3、2014年度齐星铁塔与原第一大股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等关联方之间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业务,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亦未在公司2013年中期报告、2013年年度报告及2014年中期报告中披露该重要事项。2014年度,齐星铁塔对公司的两笔银行贷款业务及其与齐星集团等关联方之间发生的部分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导致公司2014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期报告、第三季度报告的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 在2013年8月23日至2015年4月4日买入齐星铁塔(002359)股票,并在2015年4月4日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6、大元股份(现简称商赢环球600146)虚假陈述案 2015年7月17日,大元股份(60014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未披露子公司世峰公司与北方矿业的关联交易、未披露与京通海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等事项构成虚假陈述,证监会对其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1、在2012年9月19日到2014年5月5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600146)股票,并在2014年5月5之后卖出或持有; 2、在2013年2月22日到2014年5月20日之间买入大元股份(600146)股票,并在2014年5月20日之后卖出或持有。 37、慧球科技(600556,ST慧球(11.93 停牌,买入))虚假陈述案 2017年3月,慧球科技(600556)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1、在2014年9月6日至2016年1月9日买入ST慧球(600556)股票,并且在2016年1月9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6年4月27日至2016年8月26日买入ST慧球股票,并且在2016年8月26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38、锐奇股份虚假陈述案 2016年12月16日晚,锐奇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虚增利润被证监会处以罚款行政处罚。锐奇股份公告表示接受证监会行政处罚,并将积极配合执行本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1、在2015年8月25日到2015年11月25日之间买入锐奇股份股票,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至少一股股票的投资者。 2、在2015年6月24日至2015年9月11日之间买入锐奇股份股票,并在2015年9月11日后持有任何数量锐奇股份股票的投资者。 该案前期已有大量投资者提起索赔。 39、福建金森虚假陈述案 2016年8月12日,福建金森(002679)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处罚,证监会认为,福建金森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1月13日到2015年7月22日之间买入福建金森股票,并且在2015年7月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福建金森股票的投资者。 第三部分 目前尚处在立案调查阶段的可初步准备索赔案例 40、金亚科技虚假陈述案 2015年6月5日,金亚科技(300028)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2016年1月18日,金亚科技发布自查公告,承认存在虚假陈述。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4年1月1日到2015年6月5日之间买入金亚科技(300028)股票,并在2015年6月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该案前期已有大量投资者提起索赔。 41、中毅达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6年11月16日晚,中毅达(600610,900906)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10月28日到2016年11月17日之间买入中毅达(600610,900906)股票,并在2016年11月17日之后卖出或至少持有一股股票的投资者。 42、常山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6年10月17日晚间,常山股份(000158)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0月18日(不含当日)之前买入常山股份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常山股份股票的投资者。 43、烯碳新材(000511)虚假陈述案 2016年10月13日晚间,烯碳新材(股票简称*ST 烯碳,000511)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10月14日之前买入烯碳新材股票,并且在10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烯碳新材股票的投资者。 44、美丽生态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6年10月13日晚间,美丽生态公告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0月14之前买入美丽生态股票,并且在10月14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美丽生态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索赔。 45、宁波中百虚假陈述案 2016年6月23日,宁波中百(600857)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宁波中百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进行立案调查。宁波中百极有可能是因为早前的重大担保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被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3年4月16日至2016年4月19日期间买入宁波中百(600857),并且在2016年4月19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46、恒康医疗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恒康医疗(002219)2016年2月2日晚间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稽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2月3日之前买入恒康医疗(002219)股票,并在2016年2月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47、太化股份虚假陈述案 2016年10月11日,太化股份公告因涉嫌信披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月28日,太化股份(600281)就涉嫌虚增收入事件连续披露两份公告,根据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对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虚拟经济贸易收入的专题报告》,太化股份出于完成上级考核指标等目的,通过虚拟贸易虚增收入达11.47亿元。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4月28日到2016年1月28日之前买入太化股份(600281)股票,并在2016年1月28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48、凯瑞德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6年10月31日晚间,凯瑞德(002072)公告于2016年10 月31日下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信息披露涉嫌违反证券法律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目前,凯瑞德投资者可做初步的投资者索赔准备工作。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买入凯瑞德股票,并且在2016年11月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凯瑞德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49、中安消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6年12月23日晚间,中安消(600654)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2月23日之前买入中安消(600654)股票及15 中安消债券(125620)、16 中安消债券(136821),并且在2016年12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中安消股票或债券而存在损失的投资者。 50、准油股份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6年10月19日晚间,准油股份(002207)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对外提供担保,决定对其进行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0月20日之前买入准油股份(002207)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准油股份(002207)股票的投资者。 51、中银绒业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5年2月6日,中银绒业(000982)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2月6日之前买入中银绒业(000982)股票,并在2015年2月6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2、登云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5年10月21日,登云股份(002715)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10月21日之前买入登云股份(002715)股票,并在2015年10月21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3、恒顺众昇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5年8月3日晚间,恒顺众昇(300208)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8月4日之前买入恒顺众昇(300208)股票,并在2015年8月4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4、澄星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5年12月23日,澄星股份(600078)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12月23日之前买入澄星股份(600078)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3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5、宝光股份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5年7月21日晚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对宝光股份(600379)的纪律处分决定书。同日,宝光股份公告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方面的信披问题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5年7月22日之前买入宝光股份(600379)股票,并在2015年7月22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6、粤传媒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6年10月19日晚间,粤传媒(002181)公告于2016年10 月19日下午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被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0月20日(不含当日)之前买入粤传媒(002181)股票,并且在2016年10月20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粤传媒(002181)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 57、盈方微(000670)证券违法案 2016年10月14日晚间,盈方微(000670)公告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0月15日之前买入盈方微(000670)股票,并在2016年10月15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8、保千里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6年12月28日晚间,保千里(600074)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决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2月29日之前买入保千里(600074)股票,并在2016年12月29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59、任子行涉嫌信息披露违规案 2016年12月13日晚间,任子行(300311)公告称公司及其董事长景晓军因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12月13日(含当日)之前买入任子行(300311)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13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60、万家文化涉嫌证券违法案 2017年2月27日晚间,万家文化(600576)公告称,因涉嫌证券违法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许峰律师根据《证券法》司法解释确定的投资者索赔条件为: 在2016年7月22日到2017年2月28日之间买入万家文化(600576)股票,并且在2017年2月28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团队在2017年315之际给中国投资者的一些建议: 1、投资者的维权意识有必要大幅度加强,虽然当前的投资者权益保护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但是同样需要看到投资者权益保护领域取得的一些成绩。投资者权益保护常识的普及非常重要,让每一个投资者都知道一旦自己遭遇证券欺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非常重要,需要贯彻“让每一个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充分保护”的正确决策指示。 2、应该倡导一种如果投资者提起索赔,不获赔不需要支付任何一分钱费用的氛围。投资者已经造成了亏损,如果起诉需要支付费用,那可能造成的边际痛苦相对比较大,很多投资者因为缺少对投资者索赔实务的了解,在获赔之前不想支付任何费用。这点在国内有一定的基础,但仍缺少大面积推广的氛围。当然,如果投资者自愿支付前期费用而参与投资者索赔,那同样是非常值得支持的。 3、应该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当中,包括资金提供方、律师、媒体、证券公司营业部等等,要多一些接地气的工作,少一些哗众取宠的做秀。投资者权益保护最为核心的是避免亏损和挽回损失。因为这个领域工作琐碎,投入见效慢,无论是投资者还是各方参与主体都应该多一些耐心。投资者维权的决心和耐心是对自己权益的切实保护,也是对中国资本市场的极大贡献。 4、面对越来越的投资者权益保护诉讼,各地法院在裁判标准上仍存在非常大的差异,同一个案子在不同地区法院,可能面临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各地法院缺少一个相对比较统一的裁判标准,自由裁量权过大,这造成了很多的问题。统一投资者权益保护诉讼的司法裁判标准,让投资者根据法律以及过往裁判案例能够大致对索赔案件形成一个稳定预期,这是当前投资者权益保护中一个非常核心的工作。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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