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交所公布,交易所在日常信息披露监管中发现,莫高股份(600543)股东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简称宁波宏创)在信息披露和股票买卖等方面存在重大违规行为,并于2017年1月24日召开纪律处分委员会会议,形成了纪律处分决定。 具体来看,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主要有如下重大违规行为: 一是股东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经查明,2016年4月,永新华韵及宁波宏创开始大量买入公司股票,并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2016年6月,公司收到上交所监管工作函,鉴于永新华韵、宁波宏创在交易公司股票时的IP地址完全一致,要求核实其相互之间及与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6月24日,公司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两者于4月11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时即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据此,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未及时披露一致行动关系,及至监管问询后才予以披露,情节严重。 其二,永新华韵、宁波宏创合计持有公司股票达到5%时未履行停止买卖及公告义务:2016年4月,永新华韵累计购买公司股票1343.9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185%;宁波宏创累计购买公司股票1595.38万股,占总股本的4.968%。二者作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2939.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53%。根据《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二者在合计持有股份达到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即应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但二者直至增持至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153%才停止交易,违规增持数量巨大,同时二者直至2016年6月24日,才应监管要求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亦严重滞后。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有关规定,上交所对莫高股份股东永新华韵及其一致行动人宁波宏创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责任编辑:傅旭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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