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2月23日 星期一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股票投资 >> 股票专家

曹中铭:投服中心开启投资者维权新模式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7-03-30 10:08:15 来源:搜狐财经

自先后对匹凸匹、康达新材虚假陈述行为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协助中小投资者维权后,日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启动又一例证券支持诉讼,并首次发布征集公告,以在全国范围内公开征集因上海绿新 (下称“上海绿新”,现“顺灏股份”)虚假陈述导致利益受损的中小投资者。笔者以为,投服中心为中小投资者维权开启了新的模式。


经证监会调查,上海绿新存在两方面的违规行为。一是2012年至2014年间,时任上市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王丹与上海绿新发生巨额关联交易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2014年3月份,上海绿新与云南中云投资签订《股权转让意向协议》,同样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信息。证监会因之责令上市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30万元,对王丹给予警告并罚款8万元,其他责任人员同样受到处罚。


近两年来,投服中心在帮助中小投资者维权方面频频出手,也越来越受到市场的关注。除了上述的对匹凸匹、康达新材提起证券支持诉讼外,去年5月31日,投服中心曾以股东身份参加*ST恒立的股东大会,行使股东的质询权、建议权和投票权。针对ST慧球的奇葩议案与闹剧,投服中心在参加股东大会的同时,还发布声明,呼吁全体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罢免相关董事、监事,并表示将适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针对国光电器等四家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中存在增加股东义务和限制股东权利等行为,投服中心连发建议函,剑指其《公司章程》中的三类不当条款。由于投服中心独特的身份与地位,可以说,其出面为中小投资者维权,也可产生不一样的效果。


投服中心启动证券支持诉讼,对投资者而言非常有利。如果中小投资者申请证券支持诉讼,只需在诉讼法律文件上签字委托即可,像准备诉讼材料、委派诉讼代理人等均由投服中心负责,个中存在操作简便易行的特点。而且,中小投资者不需要支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通常也只约占索赔金额的2%,较为低廉。最重要的是,即使遭遇案件诉讼周期长或多次开庭的现象,投资者也无须花费更多的时间、精力以及费用等进行维权,无须备受其中的煎熬,而是安心地做自己的“甩手掌柜”即可。退一步讲,就算是诉讼失败,也不会有多大的损失。


此次投服中心发布维权征集公告,毫无疑问能帮助更多的投资者进行维权,影响无形中更大。更重要的是,如果此次证券支持诉讼获得相关法院受理并胜诉,且投资者最终获赔,不仅投资者的利益得到保护,违规者也将付出更大的代价,而且也必将在市场上产生“羊群效应”。一方面针对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今后投服中心会发布更多维权征集公告,另一方面也能在市场上形成一种警示与震慑作用。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投服中心欲起诉上海绿新与实际控制人王丹,其中将王丹作为第一被告追究赔偿责任,上市公司方面被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亦体现出维权的“对象”发生改变。以往虚假陈述的违规案例,上市公司往往是作为唯一被告。即使相关高管要承担责任,那也不过是“连带赔偿责任”而已,鲜有像王丹这样作为第一被告的。而且,从处罚的结果看,上海绿新的案件也不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也并非顶格处罚,而投服中心却“大张旗鼓”地发布维权征集公告,客观上将该这案件变成了“典型”,背后的意义不言而喻。


第一被告从以往的上市公司变成了实际控制人(高管),发布维权征集公告,其实都凸显出投资者维权方面的改变。上市公司发生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违规行为,公司治理存在缺陷固然难辞其咎,但“人”在其中作用更不可被忽视,无论是匹凸匹的奇葩议案,还是九好集团的“忽悠式”重组都概莫能外。因此,将维权对象直接穿透至相关“人”,将“人”作为第一被告,才真正是抓住了“主要矛盾”。


股市维权发生的另一变化即为中介机构亦开始被“牵扯”进来。此前,中介机构因违规行为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其往往会受到证监会的处罚,投资者维权也不会将“矛头”对准中介机构,如今这一格局也发生了变化。如针对昆明机床股权转让存在的违规行为,目前已有多名投资者起诉财务顾问中德证券,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当上市公司、责任人员,以及中介机构都成为维权对象的时候,不仅体现出投资者维权意识的觉醒,更是投资者维权的一大进步。


尽管投服中心通过发布征集公告的方式能够帮助更多投资者维权,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并不能惠及到每一位利益受损的投资者。而且,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更像是一种股东代表诉讼,本身的局限性是客观存在的。笔者以为,中小投资者真正的维权利器是推出市场呼吁已久的集体诉讼制度。如果能够推出“集体诉讼制度+投服中心的证券支持诉讼”的维权模式,那才是投资者的福音,亦将是违规者的噩梦。


责任编辑:李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