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规则现状 法院首先应以交易双方的合同为法律责任分析的起点,如果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考虑投资者风险承担的大小,分析投资者对于期货公司履行“客户适当性”审查义务的信赖是否适度。 成熟经济体期货市场发展的经验表明,适当的、成熟的、合格的投资者群体是增加市场流动性、抑制价格非理性波动、拓展期货市场广度和深度的重要前提。这一制度若空缺,将直接制约期货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美国、日本、欧盟等国的法律均有适合性规定(Customer Suitability Rule),明确界定经纪公司向客户推荐投资产品应负有适合性责任。适合性规定的本质是要求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的意愿、能力、投资目标推荐适合的投资产品,强化经纪公司对客户的责任。 (二)股指期货适当性规则产生的责任分担 股指期货交易与传统的股票交易相比存在较大的风险,其盈利或损失都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期货公司不愿意去承担“交易适当性”的义务,而投资者却希望去适用这一规则,期货公司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增加了其在未来对投资者承担“交易适当性责任”的风险。现实中,期货公司对投资者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究竟有多大,还是一个个案判断的问题。 “客户适当性”在法律和金融监管领域中是一个的新兴的、独立的法律原则和判断标准,是否适用“适当性规则”对于各国立法者来说,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通过有限责任来保护公司经营的安全与稳健”两种不同政策取向博弈的结果。在实践中,期货公司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和交易所制定的标准,履行客户开户环节的标准验证工作,属于履行监管机构所赋予的职责。其责任在于依法、真实地根据相关标准,按照正当程序,验证客户提供相关材料的形式真实性,做好相关综合评估工作。 股指期货交易中若出现客户与期货公司关于执行适当性制度的纠纷,对于司法审判而言,也是一个寻找交易双方责任和义务平衡点的问题。我们认为,法院首先应以交易双方的合同为法律责任分析的起点,如果合同中的相关规定不明确,再考虑投资者风险承担的大小,分析投资者对于期货公司履行“客户适当性”审查义务的信赖是否适度。其中,期货公司完全不履行审查义务的,或者投资者虚假陈述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无论如何,投资者必须对在交易所的交易承担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规定为由而拒绝履约。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