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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指盘中强平仓的法律问题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0-02-01 12:39:01 来源:期货中国

  (一)股指期货强行平仓法律性质问题

  通常认为,强行平仓是指仓位持有者以外的第三人(在股指期货中主要指期货交易所、特别结算会员或者期货公司)强行了结仓位持有者的仓位,又称被斩仓或者被砍仓。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不同于目前传统商品期货二级结算模式下,特别结算会员是作为一个强行平仓的新主体而出现。

  我国期货市场发展的十多年以来,法律界、期货界对于客户、从事自营业务的交易会员持仓超出持仓限额标准而被强平、因违规违约受到交易所强行平仓处罚而被强平、根据交易所的紧急措施而被强行平仓三种情况下,强行平仓的性质认识相对比较统一,倾向于认为其是交易所的权利。对于因期货交易者未及时履行追加保证金义务而采取强平情况下,强行平仓究竟是交易所、期货公司或者全面结算会员的权利还是义务,则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要存在“权利说”、“义务说”、“权利转义务说”三种。

  我们认为,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性质可以根据客户保证金的丰盈情况,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风险控制标准但不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时、客户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但没有穿仓时、穿仓时;相对应的三个阶段的期货公司强平的法律性质,即一般的权利阶段、附严格条件的权利阶段、义务阶段。

  (二)股指期货强行平仓适用要件问题

  强行平仓因不同原因及发生于交易不同阶段,性质有不同程度的差异,其适用条件也会有不同的具体要求。就期货交易者保证金不足强行平仓而言,其适用的条件有:

  其一,期货交易者保证金不足。只有当期货公司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结算准备金小于零)或者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风险控制标准时,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才进行强行平仓。

  其二,履行通知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实施强行平仓应尽通知的义务。即当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不足时,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首先必须将追加保证金的合理时间和数额通知给客户,若不先行通知而进行强行平仓的,即使会员或客户的保证金余额低于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规定的维持保证金水平的,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强行平仓造成的会员或客户的损失也应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承担。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应在交易规则或者与会员或客户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中对通知的具体方式予以明确约定。至于具体如何约定,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可依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只要其约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期货交易的惯例,就应认定为有效。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法律不宜过多干涉。

  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的性质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客户保证金低于期货公司与客户约定风险控制标准但不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时、客户保证金低于交易所规定标准但没有穿仓时、穿仓时。

  在市场急剧变化的情况下,对于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是否有权对会员或客户的头寸予以强行平仓问题,课题组认为,现行的保证金水平已经给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及时履行通知义务留出了充足的时间,不应存在情况紧急来不及通知的情况。从保护投资者权益角度出发,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不能不履行通知义务就直接对会员或客户的头寸予以强行平仓。

  其三,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通知会员或客户追加保证金的时间应合理,即规定的时间足够会员或者客户将追加的保证金打入帐户,否则,期货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不得以会员或者客户未追加保证金为由进行强行平仓。

  其四,应适度强行平仓。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只能根据不足的保证金数额,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对超出不足保证金数额部分所进行的强行平仓,其法律后果,应当由期货交易所或期货公司承担。

  其五,应按规定的平仓顺序强制平仓。一般规则是:首先,应根据风险水平由高到低的顺序平仓,即先平掉持仓亏损较大的合约,不足时再平亏损较小的或盈利的合约;其次,投机头寸先于保值头寸平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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