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期货公司技术系统故障责任分配现行规定 关于技术系统发生故障后的相关法律责任,中国证监会2000年12月26日颁布的证监期货字[2000]38号《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简称《技术管理规范》)从管理体系、硬件设施、软件环境、数据管理、技术事故的防范和处理等方面对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技术管理规范》对技术故障的责任承担采取了区别对待的办法,明确规定期货交易所对不可抗力引发的技术事故免责;对因软硬件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需“经技术专家论证”,如“确认信息技术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确属小概率或偶发性事件”,可以免责;因交易所操作失误导致的技术事故,交易所负相关责任。但对于因通信线路故障导致的技术事故,只是规定交易所“应会同通信部门共同调查解决”,并未规定由此产生的责任如何承担。 实践中,在期货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都排除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在技术系统故障发生时的适用,直接规定免责或约定以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 (二)期货公司技术系统故障违约责任认定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以及第十四条的规定,课题组认为提供安全、稳定、高效的交易场所和设施是期货交易所的法定职责,也是其与期货公司之间的合同义务。但是,在期货公司规范管理、严密防范的运作环境下,有时仍难以避免技术系统出现偶发性故障。在此情况下,对于发生的技术系统故障采用严格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课题组认为,技术系统故障与合同法上当事人以法律上的善良管理、谨慎注意义务仍难以避免损害的合同具有相同之处,应采用过错责任作为归责原则。 实践中,在期货公司与其客户签订的期货经纪合同中,都排除了严格责任归责原则在技术系统故障发生时的适用,直接规定免责或约定以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根据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释〔2003〕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相关规定,课题组认为,期货公司与其客户的期货经纪合同对于技术系统故障产生的法律责任之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受到遵从。 (三)期货公司技术系统故障侵权责任认定 由于从事期货交易的客户与期货交易所没有直接合同关系,实践中有些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的合同文件及期货公司与其客户的期货经纪合同对技术系统故障引起的法律责任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在因发生技术系统故障受到损害后,存在权利人要求期货交易所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在合同约定的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权利人认为以侵权责任主张更有利时,也可能选择侵权之诉。 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对技术系统故障产生的法律责任未规定以一般过错推定或特殊过错推定方式确定责任。对法律未规定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行为,应按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期货侵权行为的一般侵权行为性质和确定责任时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我们认为,按照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发生技术系统故障引起侵权责任主张时,对期货交易所虽不实行过错推定,但由于技术系统由期货公司拥有并控制、管理、运营,提出无过错抗辩理由时,期货公司应负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在评价主观过错时,应以主管部门的规范要求、所属行业公认的谨慎尽责义务为基础。对于期货公司的信息技术管理工作,《技术管理规范》进行了具体规定,各期货交易所据该规范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规则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实施。 我们认为,《技术管理规范》作为监管部门的要求,期货公司相应信息管理制度、规则作为期货公司客户的技术保障承诺,均可作为发生技术系统故障时认定主观过错的标准。如期货公司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对技术系统的管理维护符合《技术管理规范》和期货公司相应信息管理制度、规则,应认定其主观上已尽到主管部门要求的并为行业公认的谨慎注意,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如因技术系统管理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系统故障产生的法律责任,期货公司自然难辞其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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