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在讲话中,刘士余提及到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一些乱象问题。比如,提到大股东减持问题时,刘士余表示,一些公司一旦上市就超比例减持,大股东清仓走人或者留很少一点比例股权不要了。对于这类公司,刘士余说如果把公司搞坏了,超比例减持你走了,一定会秋后算账,冬天你更跑不了。刘士余称,这就是市场说的“吃相很难看”。 大股东清仓走人的问题,特别是公司业绩变脸而大股东清仓减持的问题,确实是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减持中需要正视的问题。加强对这类问题的监管,显然是必要的。刘士余这次在上市公司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上提出这个问题,并表示“一定会秋后算账”,这表明证监会方面已经看到了这个问题的存在,同时也有意加强对这一问题的监管,这无疑是广大投资者乐意看到的事情。 对把公司搞坏了、大股东却清仓走人的做法要进行秋后算账,刘士余的表态对于有关大股东来说当然具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从监管的角度来说,有秋后算账要比秋后不算账好。所以,此举可以视为是证监会监管工作的一大进步。不过,从规范大股东减持的角度来看,这种秋后算账的做法也存在不足之处,在这个问题上,与其等到问题出来了,再进行秋后算账,不如防患于未然的效果更好。 比如,就秋后算账来说,它至少意味着问题已经出现。一是大股东已经进行了清仓式减持,或超比例减持,在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情况下,这意味着大股东已经成功进行了风险转移,二级市场的投资者在为此进行买单。二是在公司搞坏的情况下,大股东清仓减持走人了,这也意味着上市公司变成了“无主公司”,变成了股市的“弃儿”,上市公司的经营风险因此急剧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再进行“秋后算账”,除了对清仓减持的大股东可以作出一些惩治包括罚款之外,对于解决已经出现的问题似乎于事无补。所以对于这类大股东减持问题,更应该做到防患于未然,防止有关问题的出现。这才是对上市公司负责、对投资者负责、对资本市场发展负责的态度,也是对监管的更高要求。 实际上,在大股东减持的问题上,只要从制度上加以完善,要做到防患于未然,也不是很难的事情。比如,目前大股东之所以能够清仓减持、超比例减持以及快速减持,问题就出在目前的减持制度对大股东通过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的方式减持股份在数量上没有加以限制。在这个问题上,完全可以将大宗交易与协议转让的减持方式与竞价减持方式一并监管。规定不论是通过二级市场减持,还是通过大宗交易或协议转让减持,大股东等重要股东在三个月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这样大股东就很难清仓减持与超比例减持了。 又比如,为了避免“上市公司搞坏了,大股东超比例减持走人了”的情况出现,可以从两方面作出规定:一是规定上市公司业绩变脸的,包括业绩下降幅度达到50%以上的以及出现业绩亏损的,上市公司大股东等重要股东不得减持股份,所持股份自动锁定一年。若一年后公司业绩仍无好转,重要股东所持股份则继续锁定一年,直到业绩好转为止。 二是规定当控股股东的持股降至公司总股本的20%及以下时,控股股东不得通过二级市场及大宗交易来进行股份减持,而只能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一次性将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转让给有意接手公司经营与发展的企业法人或机构投资者,避免上市公司因为控股股东的走人而为成“无主公司”。 可以断言,只要从上述几个方面对大股东减持制度加以完善,大股东减持的乱象就会大幅度减少甚至杜绝,又何须证监会来秋后算账呢?所以,在对待大股东减持乱象问题上,市场更期待证监会能够防患于未然。 责任编辑:李烨 |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 沈良宏观 | 七禾调研 | 价值投资君 |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 七禾网APP苹果 | 七禾网投顾平台 | 傅海棠自媒体 | 沈良自媒体 |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