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今天是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聚合智慧 | 升华财富
产业智库服务平台

七禾网首页 >> 股票投资 >> 科创板/创业板/中小板资讯

京天利索赔案二审开打 双方首次证据交换

最新高手视频! 七禾网 时间:2017-04-12 10:42:34 来源:投资快报

投资者向上市公司京天利提出股票索赔一案,目前已经进入二审庭前证据交换程序。4月6日、4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安排二审上诉人(京天利)和被上诉人(78位京天利股票投资者)进行了证据交换。据悉,京天利在二审中更换了一审代理人,重新聘请相关律师出庭诉讼。二审律师的诉讼思路和抗辩观点与原先不同,但维权律师认为京天利索赔案股民已经一审全面胜诉,二审改判的可能性不大。


京天利二审提交若干份“新”证据


一般而言,在诉讼案件中,双方都会在一审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京天利在二审中又提交若干份“新”证据,试图推翻一审判决。而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京天利提交的所谓“新证据”均不新,超过了有效的举证期限,为无效证据。其表示,京天利提交的这些“新证据”是想证明京天利违规事项不是重大事件、京天利违规事件的揭露日不是一审法院认定的日期,京天利的股票下跌是由系统风险等因素造成的,与京天利的违规事件无关。臧小丽律师表示,京天利所提交的新证据从内容也不能达到京天利想要达到的证明目的。就京天利违规事项的重大性问题、揭露日日期、京天利股票下跌是否属于系统性风险这三大问题也是一审法院双方争辩的焦点,一审判决已经作出了全面的阐述,股民律师均表示认同一审法院的认定。


此外,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也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透了其代理该案件的审理细节。“双方都向北京高院提交了补充证据,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是否属于重大事件、揭露日如何认定、是否扣除系统风险、具体损失认定等。我们正在继续征集京天利股民起诉,提醒符合条件的股民切勿错过索赔”厉律师表示,根据一审胜诉判决,在2015年6月22日(含当日)前买入京天利股票(300399),并在2015年6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股民索赔诉求已获一审判决全面支持


据悉,京天利曾在2016年12月30日及2017年1月19日分两次就股票投资者集体起诉京天利要求赔偿的案件情况作出两次公告。根据前述两次公告内容,截止2017年1月19日,已有约150名投资者向京天利提出索赔诉求,索赔金额已达4703万余元。这150件案件中有78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上市公司京天利需赔付投资者约2060万元,另需承担案件的受理费用近33万元。获得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的投资者均是在2015年6月22日及之前买入京天利,并且在2015年6月23日及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上述投资者之所以要求京天利赔偿炒股损失,是因为在2015年6月23日,京天利公告收到证监会稽查总队的立案调查,遭调查的原因是公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未披露,该公告导致6月23当日京天利股价跌停,并造成股价连续12个跌停板。而中国证监会随后对京天利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京天利存在的违法行为是:1、京天利在上市时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京天利在《招股说明书》) 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京天利应当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但未如实披露。2、京天利在收购上海誉好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钱永耀在京天利董事会会议及议案中,未告知其他董事、监事其与上海誉好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未告知董事会、监事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为此,中国证监员会决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40万元的罚款;对钱永耀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6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京天利隐瞒披露的事项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系虚假陈述行为,投资者的损失与京天利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京天利索赔系列案二审法院希望组织双方调解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往往会涉及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臧小丽律师介绍,一般而言,“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是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原则之一。京天利案也是如此,此前,一审法院曾经组织过双方协调解决,但未能达成一致,因此作出了支持股民索赔的判决。此番北京高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同样表示希望双方能够达成调解,目前尚未有明确的调解方案。


责任编辑:李烨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本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本网站凡是注明“来源:七禾网”的文章均为七禾网 www.7hcn.com版权所有,相关网站或媒体若要转载须经七禾网同意0571-88212938,并注明出处。若本网站相关内容涉及到其他媒体或公司的版权,请联系0571-88212938,我们将及时调整或删除。

联系我们

七禾研究中心负责人:刘健伟/翁建平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57124514@qq.com

七禾科技中心负责人:李贺/相升澳
电话:15068166275
Email:1573338006@qq.com

七禾产业中心负责人:果圆/王婷
电话:18258198313

七禾研究员:唐正璐/李烨
电话:0571-88212938
Email:7hcn@163.com

七禾财富管理中心
电话:13732204374(微信同号)
电话:18657157586(微信同号)

七禾网

沈良宏观

七禾调研

价值投资君

七禾网APP安卓&鸿蒙

七禾网APP苹果

七禾网投顾平台

傅海棠自媒体

沈良自媒体

© 七禾网 浙ICP备09012462号-1 浙公网安备 33010802010119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110481]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浙字第05637号]

认证联盟

技术支持 本网法律顾问 曲峰律师 余枫梧律师 广告合作 关于我们 郑重声明 业务公告

中期协“期媒投教联盟”成员 、 中期协“金融科技委员会”委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