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 记者从上周五的证监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证监会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同时,证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报表编制与报送指引》,作为实施该规章的配套文件。 现行《办法》2007年4月发布,2013年2月进行过修订。近年来期货行业发展较快,为进一步提高期货行业风险监管指标体系的适应性和有效性,加强期货公司监管,促进期货公司稳健经营,贯彻落实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对现行净资本监管制度进行了修订,并提升为部门规章。 据期货日报记者了解,本次调整内容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提高最低净资本要求至3000万元,加强结算风险防范;二是按流动性、可回收性及风险度大小进一步细化资产调整比例,提高净资本计算的科学性;三是调整资产管理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提范围与计提标准,提升风险覆盖全面性;四是进一步强化对期货公司的监管要求,加大监管力度。 修订后的《办法》要求期货公司应当持续符合以下风险监管指标标准: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净资本与公司风险资本准备的比例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100%、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高于150%以及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要求。 2016年10月28日,证监会就《办法》及配套文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至2016年11月28日,共收到15家单位书面反馈意见36条。从反馈意见情况看,社会各界对《办法》及配套文件总体认可,普遍认为指标体系立足期货市场与期货行业的风险特征,监管标准适应期货行业发展阶段,有利于促进期货公司进一步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同时,有关各方也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建议,证监会综合考虑行业现状和监管实际,对《办法》及配套文件进行了调整。 证监会称,考虑到行业适应性和市场承受力,为确保《办法》及配套文件平稳实施,将给予过渡期,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期货公司应根据自身资本结构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抗风险能力。证监会将坚持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原则,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管,促进期货行业健康发展。 责任编辑:唐正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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