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适用主体和范围是什么? 答:向投资者销售公开或者非公开发行的证券、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公开或者非公开转让的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或者为投资者提供相关业务服务的。 【解读】:此份制度的出台,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范围作了明确的界定,标志着我国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 问:2、《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新增投资者分类是什么?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提出投资者分类体系,将投资者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 【解读】:此份制度的出台,将投资者分类细化,形成了依据多维度指标对投资者进行分类的体系,并且规定普通投资者享有在信息告知、风险警示、适当性匹配等方面的特殊保护,更有助于保护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问:3、专业投资者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答:(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 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 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2.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属于本条第(一)项规定的专业投资者的高级管理人员、获得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是指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及其他衍生产品等。 【解读】:简而言之,界定专业投资者标准为: 1.持有金融牌照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 2.面向社会发行的产品 3.社会公益基金、合格的境外投资者 4.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和个人 问:4、投资者类型划分是固定的吗? 答: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普通投资者转化为专业投资者,需要投资者书面方式告知经营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的除专业投资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且具有1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或者1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的自然人投资者。 (三)公司应当通过追加了解信息、投资知识测试或者模拟交易等方式对投资者进行谨慎评估,确认其符合前条要求,说明对不同类别投资者履行适当性义务的差别,警示可能承担的投资风险,告知申请的审查结果及其理由。 专业投资者转化为普通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告知经营机构选择成为普通投资者,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履行相应的适当性义务。 【解读】:此份制度对投资者类型转化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也赋予经营机构一定的空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相应调整。 问:5、对金融产品有适当性管理依据吗? 答:针对特定市场、产品或者服务制定规则时,可以考虑风险性、复杂性以及投资者的认知难度等因素,从资产规模、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认购最低金额等方面,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投资者准入要求包含资产指标的,应当规定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前一定时期内符合该指标。 现有市场、产品或者服务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的,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划分产品或者服务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投资单位产品或者相关服务的最低金额; (六)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 (七)募集方式; (八)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九)同类产品或者服务过往业绩; (十)其他因素。 涉及投资组合的产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产品或者服务整体风险等级进行评估。 产品或者服务存在下列因素的,应当审慎评估其风险等级: (一)存在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因杠杆交易等因素容易导致本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损失的产品或者服务; (二)产品或者服务的流动变现能力,因无公开交易市场、参与投资者少等因素导致难以在短期内以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产品或者服务; (三)产品或者服务的可理解性,因结构复杂、不易估值等因素导致普通人难以理解其条款和特征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产品或者服务的募集方式,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公募产品或者相关服务; (五)产品或者服务的跨境因素,存在市场差异、适用境外法律等情形的跨境发行或者交易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自律组织认定的高风险产品或者服务; (七)其他有可能构成投资风险的因素。 公司应当根据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做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分类,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做出判断。 【解读】:此份制度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划分做出了规定,并且规定投资者准入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投资者的适当性评级与产品或服务的适当性评级不匹配,原则上经营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提供相关产品或服务。 问:6、经营机构如何履行投资者保护的义务? 答:《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经营机构严禁进行以下活动: (一)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三)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四)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五)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六)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应当告知下列信息: (一)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二)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三)因公司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四)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五)限制销售对象权利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对投资者进行告知、警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语言应当通俗易懂;告知、警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向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解读】:此份制度规范的经营机构的禁止开展事项,并履行告知义务进行了列明,简而言之为: (一)告知、警示应当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二)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 (三)通过非现场方式进行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责任编辑:翁建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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