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5月1日晚,北京嘉寓门窗幕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证监会《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证监会查明,嘉寓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中资金往来部分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二、跨期结转成本调节利润。三、账外支付员工薪酬。 证监会认定,嘉寓股份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2010 年、2011 年、2012 年、2013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行为。 随后,证监会决定: 1、给予嘉寓股份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 2、给予田家玉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3、给予胡满姣警告,并处以 15 万元罚款。4、给予沈兰薇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5、给予陈其泽、田新甲、张初虎、许小林、屈瀑、白艳红、陈业进、李莉萍、姜仁、刘龙华、尹秀超、谭红旭、徐曙光、王金秀、薛莹、张国峰、牟世凤、 朱廷财、周建勇、喻久旺、朱小虎、王浩、苏文军、吴海英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此外,证监会决定对时任董事长田家玉采取 8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时任财务总监胡满姣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初步确定索赔条件为:在 2010年8月20日至2015年6月12日期间曾买入嘉寓股份(代码:300117),并在2015年6月1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嘉寓股份打印到现在或全部卖掉之日)、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责任编辑:李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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